11月29日,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卢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13743.8元,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600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宾阳吧”上公开赔礼道歉。 开庭审理现场 经审理查明,卢某在未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自家种植的位于宾阳县黎塘镇凤鸣村委黄茶山场11.7亩的林木,蓄积量为75.4立方米。卢某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了破坏,造成涉案林木资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3743.8元。公诉机关因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支出鉴定费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卢某的行为造成涉案林木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损害了公共利益,应承担破坏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公诉机关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承担损害生态环境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结合被告人具有自首、缴纳罚金,并已足额赔偿林木资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3743.8元和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鉴定费6000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综合宾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资源产地,森林资源的保护与人们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明确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即使是自己栽种的林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也不能私自采伐,否则视为违法。 End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冯源 通讯员 陈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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