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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失控”不应该成为法官殴打医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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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4 00:59: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年2月21日(正月初三),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医院ICU抢救一位42岁大面积脑梗死、脑疝形成的女性患者,经多次复苏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参与抢救的女医生被患者丈夫殴打,致其视力、听力下降,眼眶骨折,颜面部严重挫伤。同时被打的还有一位实习护士。在场同事报警以后,警方介入,受伤医生被带回警局录口供,患者丈夫等人因转移尸体处理后事,未一同前往。23日法院方面回应称该执行局书记员秦明承因情绪失控,与医护人员发生冲突。事发后,院领导第一时间看望了受伤的医护人员。该法院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将依法、依纪公正处理。(人民网2月23日)

  法院方面关于法官殴打女医生是基于“情绪失控”的辩解,让我觉得匪夷所思,法官的职责是诠释法制并依照法律来裁判案件的,本应该更理解什么是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更懂得法律条文里不能有“情绪化”的内容,更何况“情绪失控”的桥段了;然而在遭遇法院的法官自身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的时候,却祭出什么法官“情绪失控”的狡辩,显然不能让公众接受。

  从媒体已经报导的情况来看,法官的老婆也就是被抢救的一位42岁大面积脑梗死、脑疝形成的女性患者,应该说此病情相当严重,甚至是随时危及生命的病情,春节期间医院抢救了五天最终不治,恐怕也不能说医院没有尽力或存在明显的医疗事故,属于不可控的悲剧,作为丈夫的法官在妻子不治的现实面前感到悲伤可以理解,但参与抢救的女医生被这位所谓的法官当场暴力殴打,致其视力、听力下降,眼眶骨折,颜面部严重挫伤,这伤情如果构成轻伤或以上情节属实,显然已经构成刑事责任的后果,或者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耐人寻味的是,法院方面不仅仅将法官殴打女医生的犯罪行为轻描淡写的归结为“情绪失控”,而且在警方介入后,反而只是受伤医生被带回警局录口供,打人的法官等人则“因转移尸体处理后事,未一同前往”,警方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法院亦同样如此,法院在第三天回应社会质疑时声称,“院领导第一时间看望了受伤的医护人员。秦明承目前正在办理丧事。我院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言下之意法院已经做得很“人道”了,因为领导“第一时间”看望了被打的医务人员,好象被打的医生还要感谢法院似的,至于法院强调涉嫌殴打女医生的法院“目前正在办理丧事”作为理由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试问如果换做其它普通市民,警方和法院会如此“人性化”执法吗?

  身为法官,却可以被辩解为“情绪失控”的理由殴打参与抢救的女医生,事实上我们抛开患者本身属于危重病患的情况,医务人员同样也是在春节期间尽力抢救,只要没有明显的医疗事故或明显的服务不周,凭什么法官可以对参与抢救的医生“情绪失控”呢?难怪有网友就说,大面积脑梗,脑疝形成还能活这么久,已经是个奇迹,我也情绪失控了,我想砍死这个法官。身为法律的执行者,竟然如此,可想而知有多少冤假错案发生了,法官尚是如此,我们老百姓不更会情绪失控啊?

  网友说的当然是气话,但切中了要害,法官判案强调以法律为准绳,程序上要听取控辩双方及嫌疑人本人的观点,并极力避免在判决过程中出现情绪化的考虑,所谓“情绪失控”这样的理由却套用在随意殴打值班医生的法官身上,显然是可笑可叹的狡辩,只能证明司法部门在掌握法律的尺度上存在着明显的双重标准,或者说在他们眼里,法律条文是专门针对老百姓的,在套用法院自己人时则可以彰显出“人性化”的一面,严以律人、宽以待已,与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的要求背道而驰。

  所以在法官“情绪失控”殴打值班女医生这件事上,不能简单的推托成一般的医患矛盾或医患纠纷,毕竟行凶作恶殴打医生的不是普通的群众,而是法官;试问如果法院的种双重标准的逻辑可以成立,那是否在法庭判案时,被告或原告也可以当场“情绪失控”殴打法官呢?庭审中法官是否也可以因情绪失控殴打律师呢?法官痛失亲人“情绪失控”,他真的很痛苦完全可以用头撞墙,而不是暴戾恣睢殴打医生。

  “情绪失控”这个词用在知法犯法的法官身上很荒唐,只能彰显法官要么法律意识淡薄、要么职业素养低下,而法院轻描淡写搞双重标准更是藐视法律尊严。法官如此、法院如此,依法治国岂不是笑话?至少是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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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评论人,帝国良民之雾里看草,看透世界缤纷,活跃于网易、凤凰网、华声论坛、微言网等,写作领域宽广,热爱文学、户外运动和摄影,专注于时事评论、社 会人文,冷静论道,就事论事,张扬正义,针贬时弊。连续多年荣获凤凰网论坛、网易新闻论坛、红网时势论坛和华声论坛年度十大金牌写手、十佳写手、十大优秀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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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开花 该用户已被删除
沙发
发表于 2015-2-24 21:45: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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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后天晴 该用户已被删除
板凳
发表于 2015-2-24 21:43: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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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2-24 21:30:5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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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5#
匿名  发表于 2015-2-24 21:27:43
说得好!当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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