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榆林讯 施工工地上,王先生驾驶洒水车正在作业,被执法交警当场查扣,以无证驾驶为由拘留15日,并罚款1500元。从拘留所出来后,王先生怎么也想不通,将定边警方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定边县公安局违法,定边县公安局不服判决已上诉。 >>法院审理 系非道路通行车辆 警方适用法律错误 今年4月21日,王先生无证驾驶无牌证无手续的洒水车,在定边县贺圈至杜家沟通村水泥路N72标段工地施工作业,被定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红柳沟中队执勤民警发现。 交警大队随即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涉案车辆。同日,定边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王先生无证驾驶重型罐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贺刘张线33公里处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决定给予王某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15日。王先生随即被送到定边县拘留所拘留15日。 随后,王先生找到了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雁雄寻求帮助,后者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梳理,认为该案中警方存在重大瑕疵和违法。按照律师的建议,王先生将定边县公安局诉至法院。 定边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是定边县公安局的法定职责,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拘留时应依法进行。本案中,王先生无证驾驶无牌证无手续车辆在定边县贺圈至杜家沟通村水泥路N72标段工地施工,属施工路段的作业车辆,并非道路通行车辆,而定边警方以王先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规定,对王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属适用法律错误。 定边警方作出该行政处罚时,认定的违法行为地点是在贺刘张线33公里处,这与王先生驾驶车辆行驶地点明显不符,显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法定机关应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定边县公安局对王先生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属滥用职权。 综上,王先生请求确认定边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撤销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另外,王先生要求定边警方在杜家村通村水泥路N72标段工地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以及要求定边警方赔偿限制其人身自由15日的损失3634.5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定边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不服判决已上诉 庭审中,定边警方辩称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之所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违法行为地与实际违法行为地不符,是因违法地无道路代码而以就近具有道路代码的道路为准。法院对此辩称认为理由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故未予支持。
据此,10月25日,定边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一、定边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定公(交)行罚决字〔2017〕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撤销定边县公安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定边县公安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王先生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3634.5元。三、定边县公安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杜家村通村水泥路N72标段工地上向王先生公开赔礼道歉。 昨日,华商报记者获悉,一审判决后,判决书近日已经送达给当事双方,由于定边县公安局不服判决,现已上诉。目前,榆林市中院已经受理了该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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