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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屋内囤满垃圾,邻居4年不敢开窗!法院持续12小时强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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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9 17:02: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感谢法院执行局的同志!有温度又严格执法!点赞!”随着最后一车垃圾被运走,围观的群众中爆发出热烈的掌声!

9月7日,困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某社区某栋楼居民4年之久的,因住户囤积垃圾扰民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不少居民兴奋地表示:“终于可以打开窗户呼吸新鲜空气了,再也不用与恶臭、蟑螂为伴了。”

原来,时年60多岁的李某夫妇,居住在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某社区某栋楼。自2019年以来,李某经常捡拾垃圾桶内的旧衣服、棉絮、纸箱等废弃物存放在家中,随着废弃物的腐烂、发霉等,散发出的恶臭充盈着整个楼道,滋生的苍蝇满楼飞、蟑螂到处爬,邻居们苦不堪言。

邻居们多次找物业部门、所在社区等协调解决,但李某夫妇均不整改,仍然将垃圾囤积在屋内。2022年6月,邻居王某等人无奈将李某夫妇起诉至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等人的诉请,判令李某夫妇清理废弃物品并对房屋进行卫生消杀处理。

法院判决生效后,李某不但未清除垃圾,还继续往家中捡拾。8月15日,王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制订了详细的执行预案后,于9月7日早上10时来到李某家楼下,法警将仍阻挠清理的李某强制带离清理现场,在李某丈夫的现场见证下,8名执行干警与物业公司人员连续奋战12小时,直至深夜将李某房中垃圾全部清理完毕。

该案承办法官、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立博表示:业主虽然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行使该权利并非不受任何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王立博说,李某在其房屋内长期大量堆放捡拾的废弃物品,产生的蟑螂、蚊蝇及异味导致居住在该楼道的居民无法开窗通风,且易传播疾病,这些废弃物亦是易燃物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李某的行为已侵害了相邻权人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的生活。李某夫妇应当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以保障相邻权人的正当权益,共同维护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郭飞 梁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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