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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公安局认证微博消息,9月14日,博罗县公安局依法将在网上散布虚假信息的梁某等8人带回审查。当日,梁某、苏某、姚某明、姚某伟、陈某等5名违法嫌疑人因扰乱社会秩序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行政拘留;付某等3人因情节轻微,经教育后有悔过表现已由家人担保带回。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网友,在网上发表言论时,要以事实为依据,自觉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否则如果发布虚假信息触犯法律,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人民网 2014年9月14日)
9月13日,同样来自人民网的一篇报道称,今日上午,网曝“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部分群众反对当地拟新建的垃圾焚烧厂,并自发上街表达诉求”的消息,本网今日下午从惠州市委宣传部证实,网络所提及的“垃圾焚烧厂”实际上为该市生态环境园项目。惠州市有关部门表示,群众表达诉求现场情况总体稳定,没有出现堵路、打砸抢等过激行为。这篇报道还附有当地警方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却称,9月13日,少数别有用心人员无视法律法规,组织不明真相的群众上街非法集会游行,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该行为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陈某某等24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带走接受调查,经过教育释放8人。对博罗县的这次群体性事件,惠州市有关部门的表示与博罗警方通告的内容,明显说法不一,甚至自相矛盾。让人匪夷所思。
博罗警方当天的通告还称,公安部门还将对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的组织或个人依法严厉打击。不难看出,次日博罗县公安局处理的梁某等8人,所谓“在网上散布虚假信息”与这次群体性事件密切相关。但人民网的报道没有说明,梁某等8人到底在网上散布了什么虚假信息?按理说,虚假信息既然是在网上散布的,总能在网上找到,更何况有那么多人犯案,可笔者搜索的结果除了清一色官方发布的相关消息,网上没有留下任何梁某等人“谣言”的蛛丝马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群众眼睛是雪亮的。博罗警方能不能说出来让网友听听,看梁某等人散布的到底是不是虚假信息?该不该拘留?
另外,“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严重”等法律用语相当讲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只规定了,散布虚假信息行为“情节严重”和“情节较轻”两种情形应当予以处罚。从“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情节轻微”的则应当免罚。可博罗警方称,“付某等3人因情节轻微,经教育后有悔过表现已由家人担保带回”,却让笔者满头雾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付某等3人既然不适用行政拘留,何来由家人担保带回之说?警方这么啟,到底居心何在?
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很明显,担保的前提是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既然付某等经教育后有悔过表现,那就直接进拘留所,还担保干什么?博罗警方能回答笔者的提问吗?
明明是垃圾焚烧发电厂,美其名曰“惠州市生态环境园项目”可以,但老百姓一说是“垃圾焚烧厂”就变成了谣言,这叫奇了怪了。城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家庭的卫生间一样不可或缺,如果政府在规划选址上真的做到科学、合理,不偏不倚,并充分考虑当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信会得到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如此遮遮掩掩,精力放在打压不同意见上;反而会让老百姓觉得,所谓的“生态环境园”,可能有一条狐狸尾巴。文/郑智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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