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波嫖娼被收容,合情、合理、合法吗?
蒋成博
最近,著名演员黄海波嫖娼了,嫖娼后被抓了,国人并不感到大惊小怪,随后他又被“收容 教育”了,时间是半年——6个月,于是乎,很多人震惊了。震惊什么呢?
黄海波嫖娼了,被刑拘,被罚款,国人可以认为那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嫖娼一类的事情,举国上下多如牛毛。连乡下的老农民都知道,嫖娼被抓,要么刑拘几天,要么罚一笔款,二者只取其一,不会既刑拘,又罚款的。
黄海波就不同了,刑拘与罚款,二者兼而有之,那是因为,黄海波是一个名人、大腕,名声在外,钱多得是,早已不在乎什么名声和票子了。
北京的执法部门也理所当然地认为,严重处罚黄海波一下,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社会意义极其深远。
这,当然无可非议了。然,刑拘与罚款之后,再将他收容教养半年,可能就有点问题了。
试问,黄海波被“收容教育”,合情、合理、合法吗?或许,在我们不少人眼里,黄海波被“收容教育”,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否合法呢?大家就避而不谈了。
我不懂法律,这个问题,还是看看我国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和律师们怎么说的吧。
6月8日,我国著名反伪斗士,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员(前身为中国中医研究院)、前气功研究室主任、医学博士张洪林老师转给我一段信息,读后颇感震惊。
6月7日,我国的40多位法学界专家学者集聚一堂,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召开关于收容教育制度的研讨会。江平等40多位法学界专家、学者和律师参会,郑重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
研讨会支持人、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声称,研讨会虽是因黄海波而起,但不是为了黄海波,而是“为了我们所有的人,为了所有在法治中国底下的每一个人”。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称,对卖淫嫖娼者进行行政处罚以后,同一事又给予6个月到2年的收容教育,这一做法无论如何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说它(收容教育)是一个怪胎一点都不过分”。
他说,收容教育最本质的问题在于,“任何一个(公安)局长签个字,就可以把一个人从6个月到2年的人身自由给剥夺了”。从这一点上来说,尽管收容教育制度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做依据,但它是反动的、不合时宜的。
杨立新担心这样一个“怪胎”,可能会给一些不正当政府行为留下一个很好的借口,“想收容谁,挖一个坑,跳下去把你抓起来,拘留15天再关你两年,这样的后果更严重,这个东西不可能保留在我们法制社会的体系当中。”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说,收容教育制度限制人身自由,有违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违背司法公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收容教育具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性质,程序上由公安而非法院决定,这些都与劳动教养制度类似。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收容教育也应一并废止。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彭新林,同时代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发言称,因为黄海波,收容教育制度被推到风口浪尖,这一延续20多年的、饱受垢病的制度何去何从,是该废止,还是改革后新生,抑或是在继续在争议前行,是对我国法制文明和和法制觉醒的一个考验。
研讨会上,多位专家还提议,对类似收容教育的法律法规,如收容教养制度,应进行集中清理,一起废除。
与会的专家学者和知名律师共同签署了《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并将择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建议。
最后,我国法学界的众多专家、学者和律师一致认为,收容教养制度是严重不合法的,应尽快予以废止。
那么,为什么这种不合法的制度,能够以合情、合理、合法的名义长期存在呢?
我认为,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可以彰显权力的威力,从而满足一些人极度膨胀的权力欲望。正所谓“强权就是公理”,“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
其实,以上40位法学界专家学者呼吁废止收容教养制度,并非是在为黄海波一人蒙冤呐喊,而是努力在为我们每一位中国公民争取合情、合理、合法的基本权利。
在他们看来,不合法的收容教养制度一天不废止,我们的中国人民一天都不可能安宁。在这种制度下,任何一位中国公民随时都可能被以不同的理由、不同的罪名收容教育。
鉴于此,我们以为,彻底废止不合法的“收容教育”制度,刻不容缓。希望全国各族人民联合起来,全力支持我国法学界专家学者们的正义行动,促使我国政府早日废止不合法的“收容教育”制度。否则,广大的中国人民永远没有真正的公民权利。
2014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