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红豆网讯 (记者 邓振福)近日,有网友发帖《广西阳朔牛B国土局长 受贿被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反映称,原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石某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出现在广州、南宁、柳州和河池等地,甚至坐飞机去四川成都。
7月3日,阳朔县公安局对此事通报称,经核实,石某只有去南宁和广州两地寻医就诊时请了假,网帖中反映的石某去的其他地方都未请假,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警方对其进行 教育谈话和训诫,提出警告,并将情况向桂林市七星区法院进行通报。(2014,7,6“搜狐新闻·综合”《网曝原阳朔国土局局长被判刑十年却没坐牢》)
贪官判刑不用坐牢的事,发生在原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某身上并非首创。不用往远里说,现成的例子三年前就有,而且当时也曾轰动一时。《广州日报》2011年8月6日A2版,有一篇题为《贪官服刑不坐牢应罪加一等》,说的就是这样的事: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2009年,广东江门市委原常委、原常务副市长林崇中被判入狱10年。然而林通过收买河源市看守所所长刘某某等5人,刚宣判便保外就医,直到1年多后才被关进监狱。明明被判刑10年,却不用坐牢。直到有群众举报,才在监外“逍遥”1年多之后入监服刑。为何林崇中根本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法院却以林患有高血压等疾病为由,判决允许其保外就医、监外执行?而倘若不是群众举报,那林是否可以一直在监外“服刑”,直到10年刑满?
无独有偶也好,无巧不成书也罢,看来石大局长与江大副市长可谓“难兄难弟”,不但刑期一样,而且监外执行的理由也一样,都是身患“重病”,都需要在监外治疗“龙体”。如果说有区别,那就是石大局长更加“活跃”,“生病”竟能生得“不仅开车来往于桂林、阳朔之间,还前往柳州、河池、南宁、广州等地,甚至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地。帖子称,石某和情妇生子,过着住毫宅、开高档车、乘飞机、四处游玩的悠闲生活”。
于帖子所曝的种种情况,石大局长有不少辩护,窃以为话题既已打开,不妨引用一下看看:“石某说,网帖所反映的情况部分是不真实的,他之前是因患心脏病和膀胱癌被七星区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并没有找情妇生子。他早已与前妻离婚,现任妻子嫁给他之前已生育一个小孩,是带着小孩嫁过来的。对于反映他去南宁、柳州、河池以及广东、四川等地,他说目的都是为了寻医,而且外出前都向阳朔镇派出所请了假,得到同意后才去这些地方。他承认没有退出17万元赃款,是因为自己看病就医需要钱,已经没钱退了。去外地的飞机票也是别人帮出的钱,自己现在旧病复发,还需要钱医治”。
看完这些,觉着这位石大局长怪“可怜”的,真有点“凤凰落毛不如鸡”之象。只是不知道大石大局长所述的种种“可怜”,经不经得起事实推敲:“患心脏病和膀胱癌”真的假的?“并没有找情妇生子”真的假的?“去南宁、柳州、河池以及广东、四川等地,他说目的都是为了寻医”真的假的?“外出前都向阳朔镇派出所请了假,得到同意后才去这些地方”真的假的(其实当地派出所已有回应,已经可以证明大部为假)?“没有退出17万元赃款,是因为自己看病就医需要钱,已经没钱退了”真的假的?“去外地的飞机票也是别人帮出的钱”真的假的?“赞助者”为何方神圣?和局长大人是什么关系?“住豪宅”有木有?“开高档车”有没有?“四处游玩”有木有?那么多问号摆在这里,警方和法院不举手之劳就可以查清?谎话说多了总是免不了有漏洞,且怎能以石大局长的“一面之辞”为准?
花开两头,各表一枝。掉过头来,我们有时间再来看看和说说其它。石大局长说“外出前都向阳朔镇派出所请了假,得到同意后才去这些地方”,而“7月3日,阳朔县公安局对此事通报称,经核实,石某只有去南宁和广州两地寻医就诊时请了假,网帖中反映的石某去的其他地方都未请假,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孰真孰假?“警方对其进行教育谈话和训诫,提出警告,并将情况向桂林市七星区法院进行通报”,有木有?
在离开监外执行地,外出有没有全部请假的问题上,尽管石大局长与警方各执一词,但我却相信后者的叙述为真。正因为如此,就有一个令人棘手的问题来了。那就是,从这则报道所反映的内容看,警方的态度很明确,回答问题很干脆,但法院方面的态度和做法,却令人存疑。为了让看官能够看清楚法院方面的态度,不妨再浪费一下大家的时间,将报道中最后一段文字引用一下。
报道的最后一段文字如是说:“6月27日上午,南国早报记者曾来到七星区法院采访石某一事,书面提了6个要采访的问题。经该院政工科何科长联系,该院刑庭的覃庭长答应6月27日下午3时30分接受采访。记者依约按时进入法院采访,但何科长称,覃庭长被叫去桂林市中级法院汇报情况,可能晚点回来,让记者等一下。不久,何科长又称,覃庭长提出等分管副院长回来,6月30日再接受采访。到了6月30日上午,桂林市中级法院宣传科余科长来电,称法院会在3天内回复媒体。7月2日至3日,记者再次与何科长联系采访事宜。何科长称,该院领导十分重视此事,正在派人调查,表示肯定会依法办案。记者提出,等此事有调查处理结果时,可否通报媒体,何科长没有回应。”
很怪是吧?就因为记者要采访事实,法院方面竟来了一个推三阻四、闪烁其词、无故爽约、出尔反尔、一拖再拖、没有下文?正因为如此,人们是不是有理由质疑,此案于2010年7月就已定局,并非正在审理中的案子,只要找来当时承办此案的法官,是“三下五除二”就可以讲清的事,为啥法院方面竟如此躲躲闪闪?其中究竟有何猫腻?越是那样,不说明越是有问题?难不成他们连“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的常识都没有?难不成他们竟连事儿闹得越大,越难收场的道理都不懂?既然网帖已经曝料,记者已经盯上,此事岂可能不了了之?
不过这不急,因为石大局长和当地法院遇上了一个“好时机”。而如果按这个“好时机”的精神来办,那么此事最终结论的给出,时间应该不会太久。
我所说的“好时机”,指的是6月30日一则标题为《最高检加强监督职务犯罪刑罚执行 18名原副厅以上“监外执行犯”被收监》的报道。报道开头“开宗明义”的文字为:“最高检昨天发布的消息称,截至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已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188件,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这是最高检收紧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的最新进展。”显然,石大局长的事是归于这一类的,所以就有点“撞枪口”的意味了。
随着这段“开宗明义”文字的出现,我以为本文可以开始作结,我想问的是:网帖所曝的一切,究竟是怎么发生的?究竟是否事实?石大局长的“监外执行”究竟是怎么发生的?“监外执行”的期限是多久?是不是所判的十年,全部属于“监外执行”时间?石大局长有钱“潇洒人生”,却说没钱“退出17万元赃款”,究竟是咋回事?法律是否允许?如果经调查证明,石大局长确有“住豪宅”、“开高档车”和“四处游玩”的事实存在,有人将何以自圆其说?
一句话,如果说此案在判决和执行上确有徇私枉法的事存在,那么请问:局长判刑十年不用坐牢谁该陪着“进去”?
我们,正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