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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宋瓷破损,到底该咋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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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3 18:51: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名收藏爱好者,通过顺丰快递,从四川南充发货送到郑州。货是一件真正的南宋双鱼瓷碗,有上千年历史,成交价双方约定为12万元。可是买主收货时却发现,原本完好的瓷碗已经破损,有个小缺口。快递公司认可责任,但是因为没有保价,只愿意按照行业规定承担最高1000元的赔偿。

    12万元的南宋双鱼瓷器,被快递公司运输过程中损坏,尽管双方都认可责任,但是在赔偿上却各执一词,那么究竟该如何赔偿呢?

    首先,是看双方的运输协议。这位收藏爱好者我们姑且称之为货主吧,他在于顺丰快递公司的收货员办理托运手续时,是有着运输协议的。尽管这份运输协议是所谓的格式合同,但是,格式合同虽有强制性的一面,可也是合同。运单的一面填写相关的运输信息,运单的另一面都写着很清楚的运输协议。一旦双方签字,并办理了货物和费用的交换手续,这份协议立即就是生效的。

    在运输协议中,明确了货物的运输责任,尤其是货物的损坏丢失的赔偿原则。按道理说,快递公司此后,按照协议应该有责任确保运输货物的完好无损,然而,现实中,由于运输的环节很多,而且运输的工具也多,存在着损坏与丢失的各种可能。特别是,在各运输环节和运输工具交接处,很容易发生对货物的损伤。网络上流传的各种野蛮装卸的视频,正是某些快递企业某些环节不负责任的真实写照。

    当然了,尽管这份运输协议是格式合同,可是这份格式合同也是有关部门备案过的。格式合同存在着“店大欺客”的可能,所以对格式合同的制定,都是很慎重的。相关企业的法律顾问会反复检查的,毕竟万一与货主“对簿公堂”,格式合同必须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要是因为有不公平的嫌疑的话,对快递企业来说,总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情。

    其次,快递企业是按照距离和货物的重量收费的。这样的标准,就是隐含着货物都只是普通货物而已。尽管我们都清楚,货物的价值都是有着明显的不同。换句话来说,运输一袋钻石和运输一包书籍,费用都是按照一个标准收费的,只是钻石的收费多了一项保费。在该新闻中,货主也承认,曾经委托快递公司运送过贵重东西,也支付过保费,只是因为都很正常,也就心存侥幸了。

    再者,快递企业对贵重的货物也是有着补救措施的,就是保费。这个在运输协议中也有明确的说明。多数时间,快递且有收货时也会提醒的。当然了,关键的是,保费就可以按照运输货物的价值缴纳。这个保费就是一种保险,也是快递公司运输贵重货物的商业保险。既是商业保险,自然也就依据货物的不同价值,有着不同的标准。比如说,本新闻中,这位货主交付顺丰快递公司的是南宋的双鱼瓷器,算是一种比较贵重的文物了,其保费肯定也就不是小数目。

    一般来说,文物不好估价。就是同一件文物,在不同的文物收藏者眼中价格也是不同的。至于在文物市场上,价格更是五花八门了。甚至于,在同一家文物鉴定公司,对同样一件文物的鉴定价格也是有差异的。比如说,这个损坏的双鱼瓷器,货主起初是数万元收购的,只是如今与郑州的收藏者谈好了12万的价格。显然,这12万的价格,也只是他们双方认定认可的价格而已。

    最后,如果走司法程序的话,那就是对双方的运输合同进行评估,到底是否合法?快递行业有自己的行规,这个行规就是说,要是运输的货物出现损坏或者丢失的话,就按照《邮政法》来实施。问题是,正如有律师所说,邮政法规定的只是邮政企业,而邮政企业明确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很显然,按照这样的说法,快递公司,尤其是本新闻中的顺风快递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没有,也不是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有关的企业。如此,《邮政法》规定的有关货物损坏丢失的赔偿规则,不适用与顺风快递企业。

    其实,阅读《邮政法》,其中的确提到只有两种企业类型,一类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另一类是快递企业。而在有关的损坏丢失赔偿原则上,也只是针对邮政企业,没有涉及到快递企业。

    既然如此,那就可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了。但合同法中,也是认可存在有格式合同的。毕竟,在现实中,运用到格式合同的场合太多了。要是没有格式合同的存在,任何事情或者任何交易都由双方商议再确定合同或者协议,那样也太不经济没有效率了。如此以来,我以为货主与快递公司的收货员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是有效的。于是,12万的双鱼瓷器,有且只能按照普通货物来赔偿。鉴于货主的情况特殊,赔偿到1000元已经是快递行业的最高标准了。

    当然了,这样的事例不是新闻,在民航运输领域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止一次的发生。比如说托运的行李标准以内,不收费,而超出标准则按照重量收费,于是在发生意外情况后,《民航法》对赔偿的原则是要求按照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民航主管部门制定的原则实施。于是,现实中,旅客的一件行李丢失,赔偿也只是按照重量来赔。哪怕是有人侥幸心理支配下,在行李中藏贵重物,也一样的只能按照重量赔偿了。

    由此案例,我翻阅了《邮政法》和《民航法》,发现两部法律的部门立法特点太过明显了。比如说,在《邮政法》中,第九条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这样的法律规定,在现实中几乎是形同虚设。如此无法实施的法律,有存在的必要吗?而《民航法》竟然是1995年制定,199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这么多年了,相关的现实早已经发生了变化,可是却看不到修订,显然已经滞后于现实了。

    总而言之,行规也罢,各式合同也罢,法律都应该是认可的。否则的话,要是如本新闻中,货主如果说他已经与朋友商议后,双鱼瓷器以12000万成交,那么快递企业咋办?当然了,从此新闻为例,快递企业必须要提高服务质量,力争提高完好率。与此同时,一定要提醒货主,贵重货物必须要保险。其实,有此案例后,保险公司对快递行业的保费肯定也会调高不少。而这就是一个良性循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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