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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改名须辨证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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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4:07: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小儿咳喘灵、强力枇杷露、速效救心丸……这些耳熟能详的药名或将改头换面。国家食药监总局1月11日公开征求对中成药命名新规的意见,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总局指定邮箱,2月15日正式截止。记者检索发现,按照新规意见,数千个药品或将需要改名。(2月16日《北京晨报》)

  既然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制定政策时,仍需谨慎行事,最大限度地接纳民意。因为从开始征求意见以来,就惊起 “哇”声一面。专家民众纷纷表示“改名有风险,施策须谨慎”。

  《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等内容。药名虽不直接属于广告词,但它的影响可能比广告词还大,应参照《广告法》来管理。可见,中成药的名称的确需要用一个规则来治乱。

  所以《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提出,中成药命名应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药品名称,如“降糖、降压、降脂、消炎、癌”等字样;不应采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如“宝”“灵”“精”“强力”“速效”,或“御制”“秘制”等溢美之词。此外,中成药一般不应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命名,不应采用封建迷信或低俗不雅用语。政策的初衷是好的,这些都可以理解,有些确实有必要。但要看到,中医文化是中国文化的关键组成部分,其内涵博大,如果以简单的语言文字对中药名称动手术,很可能带来各方面的误伤。

  从传统文化价值来说,不少中成药的药名沿用多年,很难说改就改。一旦改了,其中的文化记忆也就消失了。连“同仁堂”都要改名,还有什么中医药历史传承?

  从民众接受程度来说,有些老字号药品名称绝对不能改,比如“安宫牛黄丸”等已经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可,不仅在北京,在香港和两广地区也特别出名。改名后既影响人们的认知,影响消费者的使用。等让消费者再完全熟悉了新名称,可能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反而给民众生活带来不必要的烦恼。

  从经济效益来说,改名意味包装材料、说明书、小盒、纸箱、标签通通需要变更,生产包装成本姑且可以计算、承受,但对于老字号品牌而言,更名带来的无形损失非常大,假如云南白药需要改名,那么云南白药115年树立起来的品牌、声誉、公众认知或将坍塌,预估损失将超过100亿元。

  药品改名是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规范命名应该从尊重中国文化价值的角度出发,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从为企业减负的角度出发。着力于对制度漏洞的修复、对现存问题的解决,而不是简单地推倒重来。

  比如,“宝”“灵”“精”,从汉语文化的内涵出发,“宝”不一定真是宝,“灵”并非就真灵,“精”也可能不那么纯粹,老百姓在说这个的时候,都明白实际上说的意思,或者说也就是民间的一种俗称,已经习惯成自然,如果非要死抠字面意义,则远离了传统文化的灵魂,反而自找烦恼。

  博大精深的中医文化的一个内核就是辨证施治。国家食药监总局不妨从这一思维方式出发,老药老办法,新药新办法。新规当从今日始,约束后来者,已有的历史品牌,还以不动为佳。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在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上,不能以今天的政策去否定历史上的中成药命名行为,进而改变老百姓在中药上的消费认知,这也是“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

  如果这次最终改名不能辨证施治而坚持一刀切,人们甚至可以设想,将来卖的最好的不是中药,而是新版图书《中药新旧名称对比大全》。这真的不是一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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