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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拿未成年人“伤残评定”谋利?兼致福州中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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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4 13:06: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尊敬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胡志伟院长:

您好!

不仅一次的以公民身份,代理民事案件,可这一次本人的心情却格外沉重。

二审名义上是由一名审判长,一名审判员,一名代理审判员,一名书记员组成合议庭。但通常情况下,在庭审中只有一个代理审判员和书记员露脸,虽然违法,如果判决勉强过得去,当事人也许大多会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倘若法官业务水平与职业道德不如人意,那可是审判机关的致命“硬伤”!

被上诉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固然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但我的当事人对此不仅深表同情,且在前案中也已经积极履行了赔偿的义务;上诉人还是一个未成年人,如果伤残评定被利欲熏心的监护人与鉴定机构所利用,让一个未成年人背上终身残疾的负担,对她而言,不仅不公平,也是非常残忍的。

本案一审判决不公,或许就有不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因,二审所谓的合议庭,明显又流于形式,否则,这种“惨不忍睹”的判决,怎么可能发生?

烦请胡院长百忙中抽空调看二审的录相,还原真相,看看纪得军法官到底是不是犯了糊涂?不胜感激!

郑智银上

2016年12月14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曾用和,男,汉族,1964年6月30日生,住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白水村塘外11号。身份证号350123196406301338。联系电话15880139209。

被申请人黄思琪,女,汉族,2003年5月22日生,住福建省罗源县霍口乡长柄丘村长柄丘14号。身份证号350123200305224205。

法定代理人黄宗灿,男,汉族,1978年1月23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50123197801231338。

法定代理人张丽妃,女,汉族,1980年1月16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502227198001165122。

案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字3655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民初字第0123号判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字3655号民事判决,再审本案。

事实与理由:

第一,违反法定程序,二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组成不合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然而,本案在2016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时,尽管代理审判员纪得军宣布了审判长与另一位代理审判员三人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但是从庭审开始到结束,除纪得军一人外,另外两位合议庭组成人员根本没出庭。令人无法理解的是,在该案判决书中却出现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的字句。一个人的审判怎么能称得上合议庭?这种审理活动依据的又是我国的哪一条法律?正是本案审理过程一人唱“独角戏”,才给了纪得军法官胡作非为,枉法裁判的机会。

第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重大错误。

判决书认定,二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除对认定黄思琪构成十级伤残有异议外,对其余事实无异议(判决书第5页第3行)。其实是申请人不仅对认定被上诉人构成十级伤残有异议,对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赔偿金,也持有异议。虽然申请人提出上诉的主因是被上诉人的伤残评定结果,但实际上,庭审中围绕着赔偿金是否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倒是花费了更多的时间展开争论。纪得军法官当庭认定这是一个争议焦点,并承诺庭后将会调查。判决书还认定,对黄思琪构成十级伤残结论,上诉人“未申请重新鉴定”(判决书第5页第6行),事实上,上诉人在法庭上多次提出重新鉴定,并愿意承担重新鉴定的相关费用,但纪得军法官却提出,上诉人若想申请重新鉴定,必须要先履行预交一审判决的款项,金额高达54257.9元。上诉人当庭指出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纪得军法官以此为由拒绝了上诉人的书面申请。因此,判决书认定“上诉人除对认定黄思琪构成十级伤残有异议外,对其余事实无异议”,纯属一派胡言!

1、被申请人所作的伤残鉴定,故意规避证据规则

一、依照法律规定,评残鉴定应由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告知另一方当事人知道,且要先行将其送检的材料经过当事人质证,甚至还应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本案之前法院已审理过一次,被上诉人聘请的同是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冬青担任委托代理人,且一审海滨法庭就在被申请人的住所地附近,向法庭申请极其方便,张冬青作为律师,心里应当很清楚被上诉人如确需评残,最好由法院出面主持,以免上诉人对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但被上诉人的律师却违反常识,事故发生后的短期内外就匆忙催促被上诉人自行委托评残,规避证据规则,很难让上诉人相信,评残鉴定过程没有猫腻。

二、没有迹象表明本次交通事故可能导致被申请人十级伤残:(1)被上诉人还是未成年人,假如本次交通事故可能导致被答辩人伤残的严重后果,一般院方会有所提酲配合治疗,但被申请人从住院7天出院,到后续治疗,临床与医嘱都毫无征兆;(2)本案被上诉人在伤残评定时其内固定仍在体内,尚需二次手术,应属治疗未终结。被上诉人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右侧第一肋骨骨折,其内固定所在的位置会造成其活动受限,对其伤残等级评定可能造成影响,因此进行伤残评定的时机不成熟。故在被上诉人内固定未取出的情况下所作的伤残鉴定意见也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一审和二审法院,既没有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也不准上诉人对黄思琪构成十级伤残结论申请重新鉴定,明显违法。判决书认定,黄思琪的伤残已治疗终结(判决书第10页第5行),但鉴定机构还出具意见,黄思琪的后续取出内固定物治疗费用约为8000元(判决书第10页第1行),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申请人认为,单方委托鉴定缺乏有效监督,检查的数据也可能存在不客观、不科学的情况,何况被上诉人是未成年人,单方委托鉴定过程其所思所想容易受陪同身边的法定监护人有目的的开导,甚至支配,无法保证其公信力。更耐人寻味的是,就一审已审结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只是提到内固定物取出尚需费用,并提出申请人给4000元愿意一次了结(二审时,被上诉人也当庭承认有这事实),却突然拿出一份评残鉴定来,怎不让人匪夷所思!

2、证据表明,被申请人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与其身份不符

首先,被上诉人提供其父黄宗灿租住租房证明,只能证明其父黄宗灿租住在松山镇,不能证明其所租住的就是城镇户口。挂个镇字不等同于城镇,罗源县辖6个镇、4个乡;6个镇,除城关县政府所在地的凤山镇外,其余5个镇均为农村,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应当同时具备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条件,且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三者不能或缺。被上诉人只提供松山镇歧前社区出具的其父黄宗灿租房证明,未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真实性无法印证;更未提供黄宗灿来源于城镇的收入证明。松山镇歧前社区于2015年2月成立,事故发生于2015年10月,就算歧前社区成立后,在这里居住的人一下子变成城市人,临时租住的被上诉人满打满也就8个月,以城镇户口要求赔偿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主审法官存心误导,裁判结果与预期大相径庭

二审庭审过程中,纪得军法官问上诉人,被上诉人所后续取出内固定物的治疗费用80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大概12000元,有没有能力承担?如同意可作调解,被上诉人也没有异议,纪得军法官还敦促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多做上诉人的思想工作,但裁判的结果却出乎意料。

上述听言,只要调看二审的录相,就可查明真相。总之,本案二审或是因为主审法官业务能力低下,或是因为其徇私舞弊,导致判决漏洞百出,应依法纠正。请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 第199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启动再审程序。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曾用和

                                                                                                                                                                                                            2016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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