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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医闹应警惕以“罚治”取代“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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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3 18:45: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有两则关于“医闹”的新闻。一是,山东一婴儿在医院治疗黄疸时死亡,家属在医院封门、摆花圈被警方带离,并被处以不同程度的治安处罚。二是,广东翁源县一产妇在生产过程中婴儿死亡,家属情绪过激扰乱医院麻醉科手术室。婴儿的亲属乃该县卫计局的副局长,被停职处理。(综合媒体报道)

  对于看惯了爆炸性“医闹”新闻的公众来说,这两起情节相对轻微的“医闹”事件难以引起过多的关注。但在我看来,这两则“医闹”新闻所呈现的新情况,以及这一情况所折射出的新的治理思路,均值得讨论。

  这里所谓的新情况,指的是这两起“医闹”均被及时地制止,没有造成更严重、更广泛的社会性危害,“医闹”当事人也遭到一定的惩处。而这里所谓的新的治理思路,指的是惩罚性方式在“医闹”治理中逐渐被采用。

  惩罚性方式有没有用?固然是有用的。近些年来“医闹”之所以如此猖獗,重要的原因之一即是“医闹”者得不到必要的惩处,因而有恃无恐。在“医闹”者看来,医院是畏惧“闹”的,政府也是畏惧“闹”的,因为通过“闹”,民间民事争议就被转化为公共事件,而医院及政府都不愿意看到公共事件的延续与激化,也就不愿意通过激烈手段激化矛盾,而宁愿花钱消灾、息事宁人。这是“医闹”产生的心理学基础。

  就目前来看,在密集的中央调控措施之后,在执法机关被授权、被要求通过惩戒性手段打击“医闹”之后,医院及政府似乎都不怕“闹”了,执法机关也有了惩罚“医闹”者的底气与胆气。在公权力部门的压力之下,作为个体的“医闹”一方必然无力抗拒而土崩瓦解。

  但是,需要我们警惕的是,惩罚性措施作为治理“医闹”的一个环节,存在着固化、强化、目标化的危险。也就是说,惩罚性举措只能作为暂时的手段,而且应该被有限度地采用,其目的是纠正过激的手段,平复过激的情绪,导入理性,进而将矛盾引导入公平、公正的法治化流程。但令人担心的是,惩罚有可能被地方政府作为治理“医闹”主要的,或者唯一的手段。

  之所以这么说,不仅是因为这两起事件所透露出来的新动向令人担心;而且是因为,中央部委密集的措施主要侧重于对“医闹”中“闹”的行为的打击与治理,比如不准医院与患者方私下和解,不吝使用警力,而较少有对后续流程的梳理与再设计。似乎政策设计者所依赖的,依然是传统的第三方调解机构,依然是现有的司法机构及司法流程。但问题是,这些机构早就存在,在过去它们没有承担起职责,没有能使处理好医患之间的纠纷,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正是这些机制的无能导致了医患纠纷如此严重,导致了“医闹”如此猖獗;那么凭什么就能认为,它们在以后就能为医患双方带来公平公正?它们既然在过去没有建立公信力,没有得到患者一方的认同,那么凭什么我们就能认为它们在将来可以得到患者一方的信任与认同?如果未来确实朝这个方向发展,那么社会期待的以“法治”治理“医闹”将会异化为“罚治”。

  “法治”被“罚治”取代,结果将是严重的。“医闹”说白了,是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是个人诉求与公共秩序的冲突,“罚治”虽然可能暂时保障了公共秩序,暂时维护了公共利益,但它必然导致个人权益萎缩,个体诉求消亡,其后果之严重,毋庸多说。

  所以,对于“医闹”,惩罚有必要,但“罚治”则矫枉过正,这乃是罪恶的渊薮与不公正的温床。医患纠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是非黑白立刻分明的,其中夹杂、交织着利益、情感、偏见等等人性的基本元素。无论是公众,还是政府,都应该审慎以待,对“罚治”报以必要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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