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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惨剧才能警醒校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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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4 08:05: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9月22日消息,当日8点39分左右,河南商丘市睢县振兴路与泰山路交叉口,睢县职工幼儿园的一辆校车与一辆满载货物的货车发生撞击造成多人死伤。目前伤者被送往中医院接受治疗。肇事的货车司机和校车司机均已被警方控制。

  又是一起惨烈的校车事故。什么时候,我们的校车才能称得上是安全?什么时候校车才不会是学生与家长的噩梦?

  还要值得“庆幸”,这确实是一辆黄色的校车,而不是一辆改装过来的面包车。更要庆幸的是,这辆校车还没有超载。要知道,之前发生的校车事故中,普通9座或7座面包车装下十几、二十几位学生的情况并不少见。相信这起事故,也正是因为是真校车,也没有超载,才让车里的学生得到了较好的保护,没有出现更为严重的伤亡。但即便如此,该校车事故发生的原因仍然值得扣问。

  就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来看,校车司机与货车司机应该都有很大的责任。首先,校车通过如此大的路口,并没有减速,更没有避让,对于开着满载孩子的校车而言,这样的司机显然是不合格的;同时,货车速度也非常快——正是因为速度快才把校车撞成了现在的样子。问题很明显,校车司机可能并没有接受过良好的业务培训,会开车却并没有达到校车司机的高标准,而货车司机也可能没有预警黄色车辆在安全方面的特殊性。

  2012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迄今为止,这部国务院通过的条例,已经实施了4年半之久。然而,直到现在,我仍然没有在我所居住的小县城看到一辆像样的校车,所有接送孩子上学放学的“校车”,要么是私家车,要么是电动三轮车。而即便是有了校车的地区,司机是不是接受了专业的培训,是不是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为汽车装上了各种安全设备,学生是不是按要求系了安全带,司机是不是万里挑一、优中选优……这些问题,都很成问题。

  校车事故如此之多,责任到底谁应该来负?《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也就是说,在普及校车以及加强管理这件事上,各基层政府应该是第一责任人。那么,各级基层政府就应该严肃认真对待此问题,肩负起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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