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社会组织是连接国家和社会、政府与公众的纽带和桥梁,也是民众参与公共事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更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因管理体制不健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所引发的违法违规现象。
比如,不少社会组织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能够调动、利用相应的权力资源,谋取其他社会组织无法企及的利益。“戴着市场的帽子、舞着政府的鞭子、坐着行业的轿子、拿着企业的票子”,是这些社团组织的真实写照。
也正是因为这种牟利机制的存在,给了一些山寨社团兴风作浪的机会,他们多数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国字头字样,到处招摇撞骗。民政部今年以来加大了对山寨社团的曝光力度,但一些组织被曝光后依然活跃,可见此流弊之深。斩断社会组织与公权力之间的联系,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让社会组织放开公权力之手,最主要的就是管住人,管住那些手握权力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过去,一些政府官员身兼多职,名片上的头衔一大堆,既当市场的“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在这种情况下,面对利益诱惑,指望官员洁身自好,不将手中的权力变现,反倒显得不切实际。因而,《意见》特别强调,公务员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而且一般不得超过一个。不兼职成为常态,是从制度上斩断了公职人员犯错误的通道,也断了那些蠢蠢欲动的社会组织的念想。
另外,有必要让社会组织的运作进一步规范化、透明化。比如,社会团体应将自己的组织架构详细公开,包括每个层级负责人的个人情况,方便接受公众监督。《意见》提出,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其次,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意见》提出,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
让众多社会组织摘掉“红顶”,放开公权力之手,真正回归服务市场的公益本位,有利于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释放各个市场主体蓬勃发展的动力,让改革的红利更多惠及我们每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