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央纪委机关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专门发表文章《决不让瞒报者进入新班子》,批评了党员干部里对组织瞒报个人信息的问题。其中特别提到,为达到个人升迁目的,少数干部将家事家产转入“地下”隐瞒不报。 “海运仓内参”了解到,官员的瞒报事项中,年龄、婚姻、家庭状况等个人信息是一个经常出现问题的领域,主要还是因为它关涉到该官员职位的升迁,以及所谓“待遇”的变化。对此,大多人已有较强的规则意识。但一个十分重要又时常被人忽视的问题,则在于房产面积等信息的如实反映上。 中纪委机关报不点名地批评了一个案例: 2016年4月,湖南省怀化市某县一名局长拟提拔为县政府副县长。进入考察阶段后,按照“凡提必核”的要求,相关部门对其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开展核查。核查结果显示,他漏报了2套面积分别为146.3平方米、57.27平方米的房产。最终,这名干部不仅被终止提拔程序,而且被诫勉谈话,1年内不得被提拔或重用。 官员瞒报、漏报房产面积,为何涉及问题如此严重?对此问题,有何明确规定呢? 这一方面与当下从严治党的要求有关,一方面也是为了让党员干部更好地洁身自好,不得因此让百姓的权益受损。十八届六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就是其中重要的要求。 “海运仓内参”(ID:hycplb)了解到,今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就意味着,从法规方面对此进行了规范和确定。
其中要求,需要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抓住“关键少数”,进一步突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作了适当调整。 而且,报告事项内容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办法》明确了认定漏报、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具体情形和处理依据,规定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 对于领导干部中违反规定者,也有明确的追究办法。 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对违反规定者的惩处措施:对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涉及到考核任用的时候,是否有过瞒报漏报情况,也是参考因素之一。其中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
还有一点,则是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那么,之前说到的房产情况的报告,具体指哪些方面?“海运仓内参”(ID:hycplb)注意到,根据最新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这其中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这里的“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也就是说,不只是其个人所有的房产情况,与家人共有的房产情况也要准确告知。
这样做,也是为了防止借助家人或者因家人而涉及违纪违法之事。此前,有不少落马官员,正是借助家人“经商”实现了自己的谋利需求。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业的有关规定。”对此,早有相关规定来限制可能存在的问题。 还有一些地方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如在去年,北京市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要求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正局职或相当于正局职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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