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刘效仁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法院四中院获悉,该院在审理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首次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裁定禁止某企业继续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行为,防止损害扩大。(8月20日《北京晨报》) 所谓“行为保全”,是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时,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它多在家庭暴力、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或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此次,法院首发大气污染“禁令”,对环境实行“保全”措施,无疑是对相关条款的拓新。 生态环境一旦受到破坏,事实上具有损害不可逆和难以治理恢复等特点,务必坚守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等原则。法院及时发出禁令,不仅对涉事企业敲了一记警钟,有利于规范涉事企业的行为,而且一旦企业违法生产,也为司法机关依据裁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加以处罚提供了依据。 近几十年来,我国在环境立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初步建成了环境法律体系。尽管如此,人们对以严格执法来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和环境改善,仍抱有极大期待。正如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徒法不足以自行,其正义和尊严需要通过一个个案例来展示和彰显。 应当看到,涉及环境的矛盾纠纷,已成为当前民生和民意的重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当充分运用法律资源,强化对环境违法案件的问责和追究,有效遏制环境污染犯罪,让公众通过具体案例认识到环境法律不再是纸上谈兵。 因此,法院需要拿出司法创新的思维,给环境公益诉讼以有力支持。以此案为例,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保全令”的作用不可低估,它可以有效避免在诉讼过程中,污染持续发生或扩大化。 我们更应该看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面临的困境是多重的,步履也相当艰难。这无疑需要司法有更多的担当。而司法创新的内容之一,就应该包括:让更多沉睡的法律条款被唤醒,使更多的法律资源运用实现最大化。 只要司法、检察、公安和社会公益组织等各方力量有效配合,充分利用经济的、行政的、甚至刑事的处罚手段,自会对环境污染犯罪形成有效的威慑,如此方能扭转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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