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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捐款”被侵吞不妨确立后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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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1 18:25: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背景:陕西渭南6岁男童鹏鹏被继母虐待,75%颅骨缺损。有自媒体写了鹏鹏的遭遇,获得7千多人打赏,共约十几万元。随后,该款项被写稿者据为己有,变成她的稿费,由她支配,引发众怒。受害者家属、相关机构已经报警,能否追回资金依然未知。

钱江晚报发表高路的观点:网络慈善不同于钱物交易的电商,但电商在解决诚信问题上的一些思路是值得借鉴的。现在是平台方没能履行起监管的责任,发起捐助的人获利容易,而捐助人的权利相当有限,双方处于严重的权利、信息不对等的状态,真假不明善恶不分,不出问题才怪呢。能不能引入第三方托管机构?网络的慈善一般都需要一个感人的故事,感动网友是分分钟的事,可是查验真相是需要时间的。这就需要设定一个缓冲期。也需要给捐助方撤销捐助的权利。有人担心设定缓冲,给足捐款者权利会不会影响慈善的效率?罗一笑事件说明,在互联网社会大数据时代,要想隐瞒真相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有很大的概率在极短的时间找到真相,解决问题。诚信是个道德问题,但它更是个机制问题。互联网、移动支付、现代社交媒体的出现给了网络慈善极大的发展空间,这原本是好事,但如果一而再再而三地被人利用,就不可能承担起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

金钱是一块人性的试金石。本例中,那个自媒体的写稿人将众人捐给被虐男童的钱据为己有,将捐款说成是她的稿费,这种德性令人不齿。当然,道德指责未必能解决现实尴尬。对此,法律应当主持公道。在处理人性丑恶、讨还不当得利的问题上,法律责无旁贷。另一方面,上文提到捐款平台应设立资金第三方托管,给予捐款人一定时长的反悔权,我是赞同的。《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合同进行了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一规定,旨在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财产无偿给与他人。所谓“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正是第三方资金托管的存在意义。慈善不光需要爱心,更需要机制护航。当下,社会慈善的形式多种多样,尤其是自媒体“打赏”功能的出现,给某些人带来“运作”空间。对此,自媒体平台不能装作没事人,不能以只提供技术服务为由,漠视漏洞的存在。随着类似争端不断出现,谁造成的漏洞理应由谁来补。良好机制的建立不能全指望“等别人”,“各扫门前雪”也是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逐步形成良性循环、推进和完善整体机制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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