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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挖老师”或有鲶鱼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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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3 18:38: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背景:近日,江西省教育部门就南昌五中、江科附中、雷式学校等民办学校涉嫌“私挖”临川一中骨干教师一事进行调查,这些民办学校已被约谈,处理意见尚未给出。此前,抚州市政府还给江西省教育厅上呈过一个“关于恳请制止南昌市部分民办学校违规聘用我市临川一中教师的请示”,声称南昌市几所民办学校“扰乱了教师流动秩序,引发了学校恶性竞争,破坏了全省教育生态”。

中国青年报发表朱达志的观点:“私挖”这种说法,正是新闻令笔者诧异的原因。我实在不明白,所谓“私挖”究竟违了什么规。除去劳动合同之中的聘用年限之外,教师的自由流动不应受到任何额外的限制。就算教师违反合同,提前离职,那也是教师自己违约。对有意求才的单位来说,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他们向自己看中的人才发出邀约,又何来“违规私挖”之说呢?尽管教育行业有其特殊性,但教育资源的分配同样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而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正是一条基本的市场法则。这一法则既有利于优秀教师取得符合其劳动价值的薪酬,也能更好地促进教育资源的市场配置。因此,只要各校“挖人”方式不违法,那就是正当的。难道给教师开出高薪也有错吗?靠行政手段制止正常的高薪挖角,恐怕与依法治国的原则不符。

民企“挖”国企的人的事在许多领域都有。比如,民营航空公司“挖”国有航空公司的飞行员,民营医院“挖”公立医院的医生,还有法官离职到律师事务所当合伙人……平心而论,业务骨干被外单位挖走,确实让老东家头疼,也会给工作带来困扰。但是,市场经济讲究人才自由流动,人才与单位有双向选择权,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从一而终”,权力部门不能越权干涉。应当承认,公姓单位较之社会单位,在薪酬等方面欠灵活。可这并不意味着公姓单位就没有自己的优势,否则,某些人何必非要挤入“编制”内?或许,一个不变的道理是人各有志,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选择。对公姓单位而言,要想留住人才,要让人才看到上升的空间,要让人才获得应有的尊重与待遇。比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设置正高级职称,首次评审近3000人,就是推动改革、理顺体制、增强活力的重要举措。在某种程度上,民办学校可以起到“鲶鱼效应”,让公立学校更有动力完善自身的不足,这对学生与教师不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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