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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被剐蹭 停车场“只收费不担责”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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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0 14:36: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size=15.9996px]爱车被剐蹭
  停车场“只收费不担责”
  邯郸“停车行规”引争议 律师称收费停车场有保管责任
  本报讯(记者 王铎)昨日上午,邯郸市民李先生向本报反映,他的爱车在收费停车场被其它车辆剐蹭后,工作人员却称收取的是场地费,不承担车辆受损、丢失,或财物被盗等责任。停车场真的没有相应的安全防范义务吗?

[size=15.9996px]  据李先生介绍,11月12日下午,他和家人去丛台公园游玩,将车停在中华大街与丛台路交叉口附近的一处收费停车场。当他取车时,发现后保险杠有剐蹭的痕迹,由于肇事车辆早已不见踪影,遂向停车场工作人员讨要说法,可得到的答复简洁明了——“概不负责”。
  据了解,邯郸市区停车场“只收费不担责”并不是个别现象。在陵园路中段一处收费停车场,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如果当时看到肇事车辆,就将其拦下留好证据,但不会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停车场的具体管理职责,邯郸市有关部门解释说,停车场目前收取的是“占地使用费”,不包含其他的费用,也就是说不承担车辆受损、财物被盗等责任,工作人员只负责友情提示,向公安机关提供影像资料等。
  李先生因为无法找到肇事车辆,与停车场理论又败下阵来,只好自认倒霉。
  针对李先生的遭遇,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杨科朋律师认为,如果车主将车辆存放于收费停车场,双方相当于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其间,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等,找不到肇事车辆或人员时,停车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凡是单方面不适当地减轻一方责任,而加重另一方义务的,如提示“责任自负”等,在法律上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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