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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显示:“虐童罪”入刑2年 6幼师虐待29幼儿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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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4 09:00: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媒体报道,多名幼儿家长反映北京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老师对学生扎针、喂药片,并有孩子疑似被猥亵。消息一出,引舆论哗然。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朝阳区教育委员会也已成立工作组进驻幼儿园调查。
  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了相关判例4起,疏理后发现,自刑法修正案(九)写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以来,已有6名幼师虐待幼儿被定罪处刑,其中4名被告人正是此前引起广泛关注的吉林四平市铁西区一家“红黄蓝”幼儿园的幼师。
  裁判文书显示,遭这6名幼师虐待受害的幼儿至少29名。在法律人士看来,这6名幼师的行为受到新修刑法规制,且均获取了6个月以上刑期。而幼儿园伤童事件,又不是仅靠法律能解决的。
  吉林铁西“红黄蓝”:19名幼儿被针刺,一孩子全身13处针眼
  2016年12月23日,吉林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审裁定书显示,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两名幼师王璐、孙艳华虐待幼儿10人,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
  判决书称,王璐、孙艳华自2015年11月起至案发,在红三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班内幼儿,并使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肖某等多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扎伤。经鉴定,幼儿体表皮肤损伤存在,其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的客体扎、刺所致。被告人王璐、孙艳华于2015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2015年12月3日,两人被刑事拘留。
  2016年10月26日,吉林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玉皎、宋瑞琪案发前供职于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系红一班教师。王玉皎、宋瑞琪于2015年11月多次在红一班教室、卫生间等监控死角处,使用缝纫针等尖锐工具扎、刺陈某某、邵某某等多名幼儿头部、口腔内侧、四肢、臀部等处。
  该判例隐去了幼儿园名称,但据吉林《新文化报》报道,该幼儿园也是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
  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口腔部的损伤致口腔内粘膜点状皮肤破损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陈某某、郭某某、韩某某、潘某某、邵某某、盛某某体表皮肤损伤存在,但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不予评定损伤程度。
  证人证言中,韩某某的母亲称,其在班级微信群看到有孩子被针扎,脱了自家孩子衣服发现,“韩某某的后脑勺有1处针眼,下嘴唇内侧有1个红色血点,脖子左侧有1处针眼,左侧腰部有5处针眼,左大腿左侧有3处针眼,左脚脚背有2处针眼,都已经结痂”。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玉皎、宋瑞琪于2015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判决书列举的受害幼儿园儿童9名。
  上述4被告人均被定虐待被监护人罪,王玉皎、宋瑞琪均获刑二年十个月,王璐、孙艳华获刑二年六个月。
  针刺、恐吓孩子后,幼儿园赔偿家属各2100元获谅解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另外两起判例,一起发生在河北石家庄,一起发生在辽宁省建平县,一共10名幼儿遭受虐待,主要虐待方式也是“针扎”。
  2017年4月27日,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宋某系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幼儿园生活老师。2016年11月28日下午,宋某因厌烦孩子们吵闹,使用大头针对被害人王某、刘某等4名幼儿进行针刺、恐吓,对孩子们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长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
  2017年5月31日,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显示,被告人王某某系建平县黑水镇金萌幼儿园教师。2016年10月份王某某因其看护的“芽芽”班的幼儿吵闹、蹦跳、不睡午觉等多种原因,用大头针多次扎赵某、宣某、王某、鹿某、霍某、张某的脚部,造成6名幼儿脚部不同程度受伤。经朝阳市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宣某右足心、足背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赵某右足心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霍某右足心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左足心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值得一体的是,事发后,建平县黑水镇金萌幼儿园分别赔偿被害幼儿张某、赵某、霍某、鹿某、宣某家属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幼儿王某、宣某、霍某、赵某、张某、鹿某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2017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
  建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幼儿园教师对其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六名幼儿实施虐待行为,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定王某某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专家:虐待幼童,轻微伤入罪体现保护弱者权益
  “长期以来,幼儿园、养老院等监护、看护机构虐待幼儿、老人等情况时有发生,先前囿于刑事立法不足,使得虐待者难以受到刑法的规制与惩处”,北京律师王甫告诉澎湃新闻,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对于监护、看护机构工作人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情况,只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时才可以适用刑法进行刑事处罚,大多数情况下,在沸腾的民怨前,只能对违法者进行治安处罚。
  “这样处罚明显达不到惩戒效果。因为虐待行为对孩子、老人等弱势群体造成的巨大心理伤害,可能远大于对他们身体的伤害。弱势群体的弱势不仅表现在身体和心理,也因维护自身权利能力不足,更容易使侵害扩大和加剧,从而酿出更大恶果。”王甫说,庆幸的是,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60条后增加一条,作为260之一,规定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上海律师吴鹏彬解释说,这一规定弥补了之前刑法仅对家庭成员间虐待行为构成犯罪进行刑事处罚的不足,将幼儿园、养老院、中小学校、医院等工作人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了刑法的制裁范围。犯该罪的,可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为了让单位负起责任,修正案就该罪规定了单位犯罪,对犯该罪的单位可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定罪处刑。
  “如果涉案人员的虐待行为构成了轻伤以上伤害,则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等严重犯罪的,依照处罚更重的规定定罪量刑。”两名律师均认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降低了监护、看护人的入罪门槛,更有利于孩子、老人等弱势群体保护。但是,面对“红黄蓝幼儿园”等越来越频发的虐童事件,如何预防犯罪,更是一个急需关注的事件。
  “幼儿园开办准入、从业人员资格审查与淘汰制度、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管、儿童及婴幼儿权利保障与家长知情权、监督权的保障与边界,现在迫切需要引起注意了”,王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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