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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与“卖国”之争不是暴力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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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5 16:32: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东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官微昨天发布微博,陈述“7·22”治安案件事实及处理办法。经查证,2013年以来,侯某某与梁某某、陈某某等人经常在网上发表不同言论,进而形成纷争、谩骂。案发当日,陈某某数次通过QQ约侯某某见面“理论”,侯某某均作出见面“理论”的回应。之后两边人员相遇,侯某某先与陈某某互殴,后梁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孙某(侯某某的同学)等参与斗殴,致侯某某、张某某轻微伤。警方对上述人员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至十五日不等(侯某某等三人因不满18周岁,行政拘留不执行)。
如果只是看文登警方的微博,很可能会被一连串的“某某某”“某某”弄得晕头转向。好在有几家官网、官微和媒体对文登“7·22”治安案件已有报道,将这些报道与文登警方发布的微博对照阅读,事情就变得比较清楚了。文登警方微博所称的“‘7·22’治安案件”,在那几家官网、官微和媒体的报道中,被称为“山东青年疑因爱国言论被多人打伤”事件,或“山东爱国青年被群殴”事件。后一种称谓比前一种称谓信息量更大,甚而带有某种定性的意味,值得认真分析探究。

文登警方微博称,侯某某与梁某某、陈某某等人经常在网上发表不同言论,进而形成纷争、谩骂,这在有关官网、官微和媒体报道中,被表述为“威海青年@侯聚森-侧卫36因为发表爱国言论,被人在校门口群殴受伤”。对治安案件的事实认定,应当以警方的调查为准,对照文登警方的说法,可知所谓“山东爱国青年被群殴”之说,首先就存在一个不小的问题:从事件全过程看,这不是一起“被群殴”事件,而是一起从“网上约架”发展为“互殴”、“多人斗殴”的事件。虽然侯某某一方人数上处于劣势,只有侯某某和他的同学孙某两人,对方则有梁某某等四人,但先是有“侯某某先与陈某某互殴”,结果又是“致侯某某、张某某轻微伤”,可知侯某某一方并没怎么吃亏;加之警方的处理也符合对案件事实(斗殴、互殴)的认定,并没有“偏向”侯某某一方,可见说侯某某“被群殴”显然是夸大其词。

与文登警方的依法办案、客观判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关方面在案件事实尚未明了的情况下,一开始就立场坚定地站在侯某某一边,对他的言行表示大力支持,对殴打侯某某的“网络暴民”表示严厉谴责。如当地某部门在官微发布微博:“【关注!爱国青年被网络暴民群殴】……爱国,竟成了被阴暗力量迫害的理由?施暴者必须受到法律惩处。侯聚森,你不孤单,我们都在你的身旁!”该微博中除“施暴者必须受到法律惩处”一句是中性表述外,其他都是对侯某某的无条件支持;而他们之所以无条件支持侯某某,主要就是因为认定了一个事实——侯某某经常在网上发表爱国言论,是一名爱国青年,他的爱国立场与一些“网络暴民”形成了尖锐的冲突,由此招致后者的群殴。

而有关部门官微认定的这个事实,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推敲。其一,在现实语境中,“爱国言论”、“爱国青年”虽然是常见的表述,但毋庸讳言,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权威部门或公共机构有权认定什么样的言论是“爱国言论”,什么样的人是“爱国青年”或“爱国人士”;同样,也没有一个权威部门或公共机构有权认定什么样的言论是“汉奸言论”,什么样的人是“汉奸”或“卖国贼”。有关部门官微认定侯某某的言论是“爱国言论”,认定他是一名“爱国青年”,如此定性实在过于简单轻率了。

其二,从强烈关注“爱国青年被网络暴民群殴”,到痛心于“爱国,竟成了被阴暗力量迫害的理由”,有关方面的义愤迅速升级,大有“是可忍孰不可忍”之势。其实,侯某某在网上发表了什么样的“爱国言论”并不十分重要,他与梁某某等人的矛盾是否缘于他的“爱国言论”,也不十分重要,真正重要的是,为何现在年轻人特别是年轻网民中充斥着暴戾、斗狠情绪,一言不合就撕破脸皮破口大骂,就变成不共戴天的立场之争、“爱国”与“卖国”之争,甚至走到网下拳脚相向大动干戈?

网民因言论纷争而发展为网下群殴,无论其中一方是否具有“爱国人士”的头衔,这种做法都是极端不可取的。爱国,当然不能成为“被阴暗力量迫害的理由”,爱国,同样也不能成为对“阴暗力量”施以严厉打击的借口。如果我们轻易认定某人是“爱国青年”,对他的言行无条件力挺,那么,同样也可能轻易认定某人是“卖国贼”、“阴暗力量”,对他的言行必欲斩尽杀绝而后快。

记得三年前,北京某高校的一名教师,因一名老人对某一事件有不同看法,上前猛扇老人两个耳光,并声称“绝不容许出现这种明目张胆的汉奸言论”。假如这等人士掌握了足够的权力,对他们认定的“汉奸”、“异端”会是什么态度呢?想想实在让人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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