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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公器”岂容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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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6 20:15: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3年,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原党组成员、专员助理李长林带队检查某上市公司期间,违规要求该公司安排入住五星级酒店,多次接受宴请,并利用职务之便向该公司董事长提出借款1000万元。借款要求被拒绝后,未经请示向该公司发文作出处罚。张更华作为北京专员办党组主要负责人及检查组组长,在接到检查组有人索要款项问题的实名举报后,未进行了解,也未向组织报告。此外,李长林还包养情人并生有一子。2015年7月,李长林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张更华被免去党组书记、监察专员职务,党组成员、副监察专员兼纪检组组长江乐森被诫勉谈话。(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3月1日)
“严以用权”是“三严三实”的核心和灵魂,也是衡量领导干部党性强不强、官德好不好的重要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为民用权,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这既是对党员干部用权的基本要求,更是党员干部用权的基本遵循。
领导干部和普通群众的最大不同莫过于手中有权、肩上有责。如何对待权力,怎么使用权力,是衡量一个干部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也是“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重要内容。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定、按法律行使权力,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做廉洁自律的“清白人”。
作为执掌政权的中国共产党,其《党章》虽经多次修改,但是对党员的纪律要求却是越来越严,不论是哪个版本的《党章》,虽表述方式不一样,但都有这样的内容规定,即党员干部必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之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领导干部缺乏自律、滥用职权、公器私用,正是产生贪腐犯罪的导火索。子曰:“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笔者认为,要想杜绝官员滥用职权、公器私用,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也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更是法治社会的理性选择。唯有建立官员职业伦理体系,用职业道德的正能量抵制滥用职权的潜规则,防微杜渐、廉洁自律,才能真正将权力锁进笼子里。
“公器”不能私用,这是为官者的起码常识。在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今天,领导干部应当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于为公,而绝不能用来谋私。也只有恪守“公器”不能私用这条准则,自觉做到秉公用权,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保持清正廉洁的本色。笔者衷心希望每位领导干部都能时刻牢记习总书记的讲话:“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文/许谨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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