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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外嫁女超生被除名 非超生子女也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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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8 20:28: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霍女士所在的番禺石碁镇某村与广州不少村落一样,村里明文规定“外嫁女”只准一个孩子随母入户,如果违反计划生育超生了,就必须迁出户口,否则全户取消成员资格,不再享有村的股份分红和福利待遇。

  如此看上去“公正”的“连坐规定”近年来却频遭质疑,“外嫁女”屡屡起诉,请求法院认定她们也应享有同等待遇。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审判网权威发布的一个规范性案例对相关问题给出了正确答案。外嫁女超生被“除名”状告街道办村委

  霍女士原是番禺区石碁镇某村的村民,早在1998年11月,该村就有一个条例规定,“外嫁女生育第一胎,无论男女,只准一个孩子入户。如超生第二胎的,不准该超生孩入户,并取消全户的福利待遇。”而且村经济社章程也有规定,“属违反计划生育的,超生育一胎,从超生日起父母双方十年内不得享受股份分配。其超生的子女十六岁以内,不得参加股红分配。”

  上世纪90年代,霍女士外嫁到南沙,第一个孩子小廖出生后随母入户番禺。2000年以后,霍女士超生了第二个孩子,并于2001年接受处理缴纳社会抚养费。由于村里有规定,霍女士超生以后,村里就停止对她发放村股份分红及福利待遇,两个孩子也同样没份。

  霍女士在2001年5月与村委会签了协议,承诺60天内将她和第一个孩子的户口迁出,逾期不迁走,甘愿全户受福利及分配取消的处罚,并作为无户口人员处理。但霍女士认为,罚款也交了,应该享有同等待遇。2012年9月,霍女士向街道办提出诉求,要求确认她和两个孩子都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享有同等待遇,并且补发福利分配款6万余元。对此,街道办不予受理,霍女士向法院首次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责令街道办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法院多次判重新作出决定

  2013年7月,霍女士所在街道办作出行政决定,确认霍女士的第一个孩子享有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待遇,村委会及村经济社应补发孩子两年的分配款将近2万元。2014年,手里拿着街道办3份行政决定书,两次诉讼4份判决书,霍女士仍不服,又到法院起诉。

  2014年8月,街道办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确认霍女士和第一个孩子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它请求不予支持。霍女士仍不服,再次将街道办、村委会、村经济社起诉到番禺区法院。2014年底,番禺区法院一审认定,霍女士婚后户口一直保留在村里,第一个孩子小廖出生后随母入户,没有证据证明两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证据,街道办确认两人的成员资格处理正确。

  而霍女士在协议中放弃自身权益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中涉及霍女士不享受村福利及分配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霍女士签协议承诺放弃孩子的福利,侵害了小廖的合法权益,该承诺无效。

  但一审认为街道办不支持小廖享有同等待遇并补发分红的请求,属于事实不清,责令街道办再次重新作出处理。近日,广州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给出正面答案

  外嫁女的子女能否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父母超生行为的后果是否及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子女,对于这些问题,近日广州中院发布的一份示范性案例分析中,给出了具体的答案。

  村规能剥夺全户成员资格吗?

  法院:不能

  广州中院的法官认为,《民法通则》第9条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对于外嫁女子女是否可以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给予了肯定的答复。

  作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的子女,其出生后落户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自然就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应该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权利。

  外嫁女子女一旦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合法权益就受到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任何组织不能随意剥夺或加以限制。集体经济组织若非法限制或剥夺妇女儿童的成员资格以及福利待遇,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是无效的。

  父母超生让计划内子女连坐?法院:违法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连坐法确实可以限制计划外生育,而有些集体经济组织更是希望通过这种办法取消超生人员整个家庭的成员资格,以此减少分红的人员,为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更多财产。但要没有违法的人为别人的违法行为负责,这样公平、合理吗?广州中院法官指出,父母超生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应及于子女。连坐法侵犯了合法公民的权益,在当今法治社会里,已不再适用。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子女本人并无任何过错,违反政策的是其父母,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应是其父母,而非其本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子女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受到保护。不能因为父母超生,而剥夺其原本拥有的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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