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边厢,刘小明认为电影院工作人员轻易将消费信息泄露给他妻子,造成了家庭矛盾,电影院应该承担他的精神损失费;那边厢,电影院认为只是提供了会员的消费信息,不算侵犯隐私。 消费者办理会员卡,在实质上和电影院建构了契约关系;电影院除了要给消费者提供消费服务外,还有替消费者保密的义务。“和异性朋友看电影”不仅关乎消费者隐私,还可能会引发家庭矛盾、社会冲突乃至婚姻危机。倘若消费信息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难免会给许多人带来不便甚至是风险。
在经济因素越来越多地嵌入日常生活的当下,消费信息保护迫在眉睫。如果商家不能为消费信息设置保护屏障,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就会陷入“公地悲剧”,遭遇竭泽而渔的开发和利用,最终会人人自危——消费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隐匿性,一旦消费信息保护沦为“稻草人”,必然会导致商业、金融、家庭、婚姻等领域“一地鸡毛”。
“和异性朋友看电影” 的消费信息应该得到有效保护,是一种公共权利和商业规则;是否“和异性朋友看电影”,则是消费者的个人偏好。作为成年人,消费者必须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代价;“和异性朋友看电影”并瞒天过海,不可避免会引起妻子的怀疑和猜忌。就此而言,电影院消费信息保护不力只是刘小明和妻子婚姻危机的导火索,而不是根源。
“和异性朋友看电影”尽管在道德审美上有瑕疵,却是消费者正当的权利,理应得到公共规则的护佑。如果将道德和法律混为一谈,必然会对公众的权利造成约束甚至是束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