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相继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一些地区连续出现高温天气,高温津贴话题也引发民众关注。7月3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按理,作为一项已纳入制度规定范畴的工作,不需要再有更多的新的办法和措施,而只要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就可以了。但是,现实却一次又一次的提醒我们,制度规定往往很难落地生根,很难成为政府、企业和单位的自觉行动。更多情况下,既需要象幼儿园老师一样一遍又一遍地指导,又需要象严师那样,一遍又一遍地敲打。不然,就只有“老实人”吃亏,“老人”才会认真地执行这些制度规定。
要知道,按照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这里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自然现象引起工作场所的温度超过35度的,必须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二是工作环境造成现场温度超过33度的,也需要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显然,能够很好地执行这项规定的“老实人”并不是很多。一方面,一些地方和企业,尽管工作条件已经达到了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但是,只要劳动者没有反映,相关职能部门没有督促,就能拖则拖、能不给就不给;另一方面,很多地方的津贴标准已经严重滞后于工资上涨了,有的甚至执行的还是10多年前的标准。如此一来,高温津贴的相关规定也就成了摆设。
事实上,象高温津贴这样的制度,执行起来并不难,尤其是津贴的标准,制定起来也很容易。原因就在于,在相关职能部门眼里,可能就是一个可要可不要,至少是一项不重要的制度。也正因为如此,对高温津贴有没有执行的监督始终跟不上,对高温津贴的标准也是得过且过,不太愿意去涉及。自然,执行的效果也就不可能好了,执行的标准也就不可能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了。
想想也是,在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眼里,很多企业连工资都不能保证,或者说执行工资政策的效果都不好,政府及其热能部门都没有办法,更何况津贴呢?殊不知,无论是工资还是津贴,只要是法律制度规定的,就都是必须执行的,是刚性的,不存在这个重要那个不重要的问题。所以出现这个问题,在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自身都没有吃透法律的精神,没有认识到这些法律制度的重要。也正因为如此,才会出现很多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如带薪休假制度、节日加班的薪酬制度等。
所以,面对高温津贴制度落实不到位和标准长时间不调整的问题,更多的还是要从制度执行层面找问题,而不是再出台新办法、新的规定,也不是一遍又一遍地下发督促执行的文件。真正的解决办法,还是应当把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身上,并将其纳入到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因为,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实在太多太多了。高温津贴,只是很小的方面。不过,即便再小,也是权利,也是必须认真落实的。只有把每项权利都落实到位了,劳动者的权利才能真正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