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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丢了还是被偷了,派出所岂能“将错就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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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 17:34: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场“被盗”警犬引发的风波,在公众舆论的持续关注下,有了峰回路转的迹象。

今年6月底,浙江金华市的一对夫妻在派出所大门附近垃圾箱旁带走一条警犬,被警方查获后,实施取保候审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而按这对夫妻的说法,他们是把警犬当作流浪狗带走进行救助。

近日,金华市公安局通报称,因多湖派出所相关人员对散放的警犬未尽管理职责,违反《警犬饲养管理操作规程》,金东区公安分局决定对所长停止执行职务,对警犬管理员予以辞退处理。(《金华日报》,10月30日)

将警犬带走的这对夫妻,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确有值得商榷之处。实施盗窃犯罪,所涉物品应当在他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或有明确无疑的占有标识。从报道情况看,这条警犬是在派出所大门附近垃圾箱旁被带走的,并没有饲养和管理人在一旁看护。对于涉案的夫妻,就算看到了该犬脖子上的一个项圈,就算知道是一条名贵的德国牧羊犬,又如何辨别这就是派出所的“放风”警犬?

而且,这对夫妻也有否定主观故意的抗辩理由。据报道,他们之前曾在朋友圈发过救助流浪动物的照片,还把救助的动物送给山里朋友代为照看。如果这些惯常的表现属实,的确有利于证明他们具有实施救助,而不是故意盗窃的动机意图。

当然,要洗脱盗窃犯罪的嫌疑,还需要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综合取证的基础上,作出更加客观公正的结论。

如果不是当事人网上曝光,媒体跟进关注,这起风波事件的处理结果,或许又是一起“警犬被盗、当事人挨罚”的普通案件。说“又”,是因为据有关报道,就在数月之前,也是在该派出所附近,这条警犬也有被盗的经历。金东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丁姓父子因盗窃罪,被判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问题是,板子光打在“盗犬人”“带犬人”的身上,作为“丢犬人”,是不是也要承担点法律责任呢?

警犬是警察侦破案件、治安巡逻的好助手,在公安部出台的《警犬饲养管理规则》《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等规范中,对警犬的饲养、使用和管理,有着严格规定。此次报道中的警犬,是在垃圾堆边游荡寻食时被人带走的。要问一句,如果是在正常的饲养和管理状态下,又怎么会出现这种形同“流浪犬”的情况?不难看出,在警犬的饲养和管理上,有关人员有明显的失职之嫌。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作出处理,也是惩前毖后的应有之义。

在自我监督上,公权力带有天然的惰性。审视“警犬被盗”事件,表面是盗窃案件,实质是失职失守的老问题。讳疾忌医,惩治“盗犬”者,却不堵上管理漏洞,于事无补。有关部门倾听民声,展开全面核查,谨慎决定是否对涉案人员追究刑责,并对执法部门的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将板子打在了权力上,这才是公权力正确的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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