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6月1日“袭胸案”发生后,有多个朋友说,微言网应该对此发声。作为永州东安人,几天来,笔者静观此事发展,有所思考。近日看到潇湘晨报报道称,永州市公安局一名民警说:“连法学专家都有争议的事情,基层民警有时确实拿不准”,认为此案在处理程序上没有问题。
微言网人(www.cwyan.com)认为,民警在处理此事上看似很谦虚,然而根据案件,对照法律,处理该案不仅程序上有问题,在定性上明显随意,像是在拿法纪当儿戏。
基本事实是,袭胸事件发生以后,在超市保安室调取监控还原了雷某有“袭胸”事实,当事人男友胡某报警,雷某做贼心虚,自知有罪,企图借机逃脱。胡某作为当事人男友,拦截、阻止雷某逃跑,因自身手伤不便,便用脚将雷某踹倒。民警赶到后将当事三人带到派出所,例行问话笔录,调解,由雷某赔偿受害者300元私了。 随后情节却进入了怪圈:6月2日雷某因胡某踹致右肱骨和右股骨粉碎性骨住院治疗,被鉴定轻伤一级,胡某一家为雷某支付医疗费6万余元,雷某乘势追要20万元赔偿,8月21日公安以故意伤害将胡某刑拘。8月26日,永州市公安局责令冷水滩公安分局撤销对胡刑拘,案件提级由市局接管,重新调查处理。
说到底还是法大,不妨先学学法律。 其一、「刑法」第237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其二、「刑事诉讼法」第84条 扭送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案该案中,雷某在公共场所两次猥亵女性,其中一人17岁,有监控,有真相,有受害人,有人证,有问话记录,有本人供认,铁证历历。事实证明雷某已涉嫌犯罪。面对现行犯罪和嫌犯企图逃跑时,胡某挺身而出见义勇为,从报警等候公安民警,不仅完全正义,而且是法律赋予的责义,既非故意伤害,也非过当和过失。然而派出所民警却将一桩明显刑事犯罪降解为治安事件,一桩该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私了,继而又因雷某轻伤一级追责胡某而予刑拘。可见,公正与邪恶,正义与犯罪就这样颠倒混淆,民警同志随意定性,致使未成年的女孩被猥亵,庄严的法律被亵渎!
从案件的过程看,胡某在开始得知雷某作恶事案时,并无过激行为,后因为阻止雷某逃跑才用脚将其踹倒,目的在于将坏人“送官”,应是合理合法,这里只有依法“扭送”,岂有故意伤害?既使发生了伤害,应属咎由自取。况且胡某并没有使用“凶器”,更没有伤其身体要害部位,无过当之实。
令人费解的是,雷某受到两处粉碎性骨折伤害,为什么当时当天不就医?直到雷某住院被鉴定为轻伤一级,案件性质立即逆转,胡某竟然犯下了“故意伤害罪”遭刑拘,雷某则滚打滚向胡家索赔20万!从人道出发,胡某家已支付6万元,尽了最大的人道,应予赞赏。同时,正是因为民警太过“人道”的调和,才导致猥亵者意外“得理”,以自残自杀来掩盖罪恶,恐吓他人。办案民警一面对胡某采取刑拘,一面对猥亵者雷某救死扶伤,不作任何处理,这不仅是笑话,更是拿法律当儿戏,不说有法不依,至少是执法不严吧,这其中是否有猫腻?
好在天地有正气,公道在人心。在舆论拷问下,全社会关注中,永州市公安局给出了解除胡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且说这么一个简单的案子,有何可以值得争议?有何让基层民警把握不准的?我们现在的基层民警,大多是警校毕业,退伍军人进公安也要经过几个月的上岗培训,更何况还有法纪科把关。
这不禁让我想起,几年前发生在永州市东安县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受害人唐志辉被人故意连捅两刀,造成轻伤,多次向公安部门反映,派出所置之不理。湖南省公安厅领导批示后,东安县城东派出所虽然作出网上追逃,行凶者在市面大摇大摆,派出所就是不抓人。当事人报警后,110把人抓住后,派出所也不做任何处理,最后以调解而告终。不得不服,调解似乎成了办案的万能膏药。
微言网在次告诫我们的基层民警,习主席主政以来,倡导全面依法治国。法律,就是一个国家治理的支柱,依法才能强国,执法必公,执法必严,执法者不能玩弄法律,不能拿法律当儿戏,更不能以身试法。否则,执法者就变成违法者。
相关阅读
东安城东派出所对杀人凶犯为何仁慈为怀
只有上访才能解决问题吗?
岂容“不作为”在公安卧底!
杀人犯纸面服刑15年,谁在玩弄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