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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买海参后索赔百万案再审宣判:不支持十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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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21:31: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曾引起广泛关注的“职业打假人买海参后索赔百万案”近日再审落槌:北京高院撤销原二审判决,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十倍索赔诉求。
5年前,刘某在北京的一个展销活动上花10万余元购买86盒海参,随后以未标生产日期、标签中标明的产品标准号非海参为由,将销售商、生产商、展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返还购物款、公证费,以及十倍货款赔偿等费用,总计百万余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再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不支持刘某的百万元索赔。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梳理发现,以“打假”、“维权”的名义举报、起诉商家意图牟利的“职业打假”“职业索赔”现象,近年日益被严格规制。自今年1月1日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举报”不再受理。自去年以来,上海、东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也陆续出台遏制恶意投诉举报的综合治理举措。
一度逆转,二审曾支持十倍赔偿
2015年,销售商李某参加了北京马甸大型服装服饰购物节的展销活动,主营产品为海产品。
6月1日,刘某从李某摊位处购买了80盒包装盒上有天雄海参字样的海参——每盒重量250克、单价为1250元,并支付价款10万元。四天后,刘某又在公证员见证下,在李某摊位处购买了同样的海参6盒,支付价款7500元。
之后,刘某以其所购买的海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将销售商李某、生产商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棒仔岛公司”)及展销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棒仔岛公司返还购物款107500元及公证费2500元,并赔偿十倍货款107.5万元。
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时,查明刘某在2014年至2017年之间,曾在北京多个区县法院提起过数十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案,为此认定刘某属于职业索赔人,非以生活目的购买商品,最终判决支持刘某的退货诉求,但不予支持其十倍货款赔偿的诉求。
原告刘某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则认定涉案海参包装上未载明生产日期、产品标准号错误,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支持刘某“退一赔十”的诉求。2018年12月28日,法院二审判决,生产商棒仔岛公司及销售者李某退还货款10.75万元,向刘某赔偿107.5万元。
再审否决十倍赔偿:未能证明海参存在质量问题
二审判决后,棒仔岛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2019年12月30日,北京高院决定提审此案。
北京高院的再审判决书显示,再审期间,棒仔岛公司提交多份新证据,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高院的多个裁判文书,证明刘某在批发市场购买干海参后,以食品没有保质期的相关信息,糖份过多,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进行索赔,案情和本案案情基本一致,但均未获得法院的支持,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应执行“同案同判”的标准,本案也应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此外,棒仔岛公司通过统计刘某诉讼的28宗案件发现,其诉讼主张食品安全赔偿的总金额为800余万元,纯获利金额270余万元,棒仔岛公司认为刘某以诉讼为手段牟利金额巨大,不是法律保护的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牟利者。
2020年9月15日,北京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刘某实际购买的是装入包装盒的散装海参,其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海参存在质量问题且对其造成人身损害,因此其请求相关经营者承担10倍价款的赔偿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职业索赔占用司法资源,多地出台综合治理举措
澎湃新闻注意到,以“打假”“维权”的名义举报商家、意图牟利的“职业打假”“职业索赔”现象,近年日益被严格规制。
据光明网报道,近年来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发起的“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每年超100万件,“职业索赔”逐渐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不仅严重困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营商环境,且“职业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监察投诉等权利,挤占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储小芹曾在全国两会上建议,“职业索赔”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敲诈勒索,这类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大大浪费司法资源,应逐步遏制“职业索赔”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在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不再予以受理。
澎湃新闻检索相关信息发现,去年以来,上海、东莞等地陆续出台了遏制恶意投诉举报的综合治理举措。
深圳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从立法的角度约束和限制“职业索赔”的投诉举报行为;上海、浙江、江苏、湖北等地推出了对商家的监管容错、免罚政策;杭州则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明确了恶意举报引发的复议诉讼不纳入政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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