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要求严打“碰瓷”。这是公检法首次联合发文就“碰瓷”案件作出明确界定。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 公安部 图 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澎湃新闻注意到,自“醉驾入刑”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后,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找到了一条“发财”的路径,专盯酒后驾车司机,以追尾、碰撞等方式制造交通事故,以报警相威胁,迫使司机出高价“私了”。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澎湃新闻重点梳理120份“碰瓷”酒驾司机判决书(2010-2020年)发现,不法分子通过跟踪追尾、做局杀熟、设陷报复、暴力威胁等,不断刷新道德与法律的底线,单个案件中敲诈金额最高的达十多万元。 这些判例中,受害者主动报警所占比例极小,大多数害怕因醉驾负刑事责任而更愿意选择“私了”。从某种意义上,此类案件呈现了经济学意义上“交易”特征:不法分子以“碰瓷”获取高昂“赔偿”,以预期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司机花钱“购买”自由,更进一步,“碰瓷”团伙组织化特征日益明显,有的已呈公司化经营,分工细化,不同角色紧密合作。在这些案例中,盯梢成本较低、更省事的熟人做局案件,占比超一成。 这仅是一部分案例,澎湃新闻以“敲诈勒索罪+酒后驾车”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涉及裁判文书899份(2010-2020年),且自2016年以来呈急剧增长之势。其中所涉及的,仅仅是碰瓷酒后驾车类犯罪。株洲芦淞仙人跳式碰瓷案发现场。 湖南红网 资料图 真假“艳遇”:碰瓷19次仅一名司机没被算计 车主张强(化名)在深刻领悟“开车不喝洒、喝酒不开车”的同时,或许对“仙人跳”也有了深刻体会。 2018年4月14日,湖南株洲男子张强通过社交软件“陌陌”认识了一名女子,一天晚上7点多,张强开着他的起亚轿车在株洲市火车站公交站点,接上这名女子,一起K歌、喝啤酒。 深夜11时20分许,酒后的张强开车途经一红绿灯处,一辆从右后方行驶来的银灰色奔驰汽车相撞,车上下来3名男子以他酒驾为由要报交警,自知洒驾的张强害怕报警,无奈赔给对方8000元。 事后,公安的侦查表明,所谓汽车相撞其实是故意为之,张强也在事后得知,社交软件上认识的女子,爽快地应约一起K歌、喝酒并非偶然,事实上,这个“艳遇”不过是“碰瓷”团伙设计的一个桥段。 湖南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示,这个专门设局碰瓷“酒驾”司机的犯罪团伙,成员多达十余人。在被告人熊志红的组织、领导下,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键盘手”(即以网络聊天为手段获取作案目标信息的人)非法获取被害人的相关信息后,先要“车托”诱使被害人喝酒驾车,接着安排团伙成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然后扬言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酒后驾车,以此威胁、要挟、恫吓被害人,索要钱财。该团伙先后在湖南长沙、株洲、广东东莞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9次,涉案总金额为103800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19次犯案中,该“碰瓷”团伙仅有2次未真正敲诈到金钱,其余17名酒驾司机在被“碰瓷”后都乖乖付钱,“破财消灾”。 判决显示,在上述2018年4月湖南株洲那起“碰瓷”案中得手的第二天,该团伙遇到了一个“精明”的受害者,致使全军覆没。 2018年4月15日18时许,司机谭某开车约见“陌陌”上认识的一名叫“陈雪”(被告人熊某珍)的女子,后两人一起去吃饭,“陈雪”劝他喝酒,他已有防备,趁对方不备将酒换成茶水。随后,谭某开车带该女子“兜风”途中,在株洲市芦淞区中心广场公交站点附近被一辆银色奔驰车撞上,奔驰车立即下来三名男子,声称谭某酒驾要报警,以此相胁索要3000元“私了”。谭某不同意,交警赶到现场介入调查。 10天后的4月26日,“碰瓷”团伙头目熊志红、周军高到芦淞交警大队处理与谭某的这起“交通事故”时,被芦淞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警方由此打掉一个专门“碰瓷”酒驾司机的犯罪集团,半年内,先后将熊志红、周军高之外的另12名成员抓获归案。 澎湃新闻从湖南高院获悉,2018年12月20日,湖南法院举行扫黑除恶集中宣判,上述“碰瓷”犯罪团伙被法院认定为黑恶势力,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7年至7个月不等。2019年3月,株洲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湖南高院曾将株洲一起碰瓷案作为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予以宣布。 湖南高院 资料图 “碰瓷”的高阶形态:公司化运作,分工与分成 株洲法院的上述判例不过是众多“碰瓷”酒驾司机敲诈案中的一起。 澎湃新闻在裁判文书网以“敲诈勒索罪+酒后驾车”为关键词搜索并重点梳理的120份判例中,所有案例均为团伙作案,相互分工合作,作案方式高度一致:团伙成员有人专门在酒吧、饭店、大排档等附近蹲守,锁定酒后开车的司机,有人开车跟踪伺机以追尾、碰撞方式制造交通事故,然后以报警相威胁,迫使酒驾司机给予高额赔偿。 在120起判例中,“碰瓷”犯罪团伙敲诈金额动辄数千、数万,最高者达13万元。团伙成员最多的超过20人,有犯罪团伙已升级为“公司化”运作,成员分工细化,敲诈款所得按人头分成。 比如,2017年5月2日,黑龙江绥化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的一起“碰瓷”大案显示:自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张国君、李东生、郭洪伟、董浩预谋驾驶机动车故意追撞、刮碰酒后驾车司机,制造交通事故,敲诈被害人财物。被告人张国君、郭洪伟商议,以敲诈款10%的比例给其他被纠集的人员提成,参与者多达16人。该犯罪团伙租用多辆中高档轿车专门用于作案,短短三个月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2起,涉案金额总计262500元,平均每起案件敲诈得手11931.8元。 前述株洲法院判例中的“碰瓷”犯罪集团则是分工合作、公司化运作的高阶形态。 判决书显示,以被告人熊志红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各人具体的分工及实施方案为:“键盘手”通过社交软件与有私家车的男士聊天,获取该男士的姓名、职业等信息。一旦该男士同意见面,“键盘手”便将该男士的姓名、职业、见面地点及“键盘手”在聊天时使用的姓名等信息发送给头目熊志红;熊志红接收信息后,安排“车托”与该男士见面,一起吃饭,接着“车托”会劝该男士喝酒并诱使其酒后驾车;在驾车过程中,熊志红安排团伙成员驾车故意碰撞该男士的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再以对方酒后驾车要报警为由相威胁,索要钱财。 对于每次敲诈所得,熊志红会将其中的16-20%给“键盘手”,10%-20%给“车托”,其他参加人员各5%,剩余的部分,在被告人何向东参与的案件中与何向东平分,在何向东未参与的案件中,归熊志红自己。 据2020年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澎湃新闻梳理判例发现,近年来,更多“碰瓷”犯罪团伙已被法院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其中,也有“碰瓷”案件中的团伙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碰-定-修”犯罪产业链:豪车碰瓷,获利更高 澎湃新闻梳理裁判文书发现,开着豪车“碰瓷”以敲诈更多钱财,是此类案件的明显特征。 为了获得最大利益,部分“碰瓷”团伙中,还有专业修理厂人员,甚至4S店员工参与。碰瓷者在敲诈到高额金额后,将撞损的车送往更省钱的专业修理厂进行维修,形成一条“碰-定-修”的利益闭环。 在澎湃新闻搜索到的北京法院于2017年前后判决的12起判例中,有9起判例的被告人均开着奔驰、宝马等豪车“碰瓷”,平均敲诈得手的金额为1.2万余元,远高于其他地方利用普通车辆“碰瓷”的敲诈金额。 而近三年来,豪车“碰瓷”的敲诈金额也“水涨船高”。 2020年8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的一起碰瓷案中,法院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詹军、白晓鹏等12人为索取非法利益,通过事先蹲点、驾车跟踪或聊天软件等方式寻找酒后驾车、无证驾驶人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然后利用上述人员因为酒后驾车或无驾驶证等原因不愿报警的心理,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白云区、修文县,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犯罪活动。 在该案的10桩犯罪事实中,一辆棕色宝马车成为犯罪团伙“碰瓷”的工具,敲诈金额共计231788元,平均每起案件为2.3万余元。犯罪团伙中,4S店员工白晓鹏是重要成员之一,据白的供述,詹军等人“碰瓷”后,让其虚报定损价格骗取被害人钱财,事后,白晓鹏分得赃款。 2020年9月27日,贵阳中院二审裁判的另一起“碰瓷”大案中,认定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郭超、袁富雨等人以几乎一样的作案手法,实施犯罪次数达14起,敲诈犯罪金额34万余元,平均每案敲诈金额近2.5万元。该团伙所使用车辆分别为宝马、奔马、奥迪,每“碰瓷”一次敲诈金额动辄两万、三万元,最高达13万元(2万元及11万元欠条),最少也有6800元。 2018年4月,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曾报道浙江绍兴警方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跨省碰瓷诈骗案”,犯罪分子驾驶租来的宝马、奔驰等高档二手豪车,专门“碰瓷”厢式货车。警方调查发现,这样的手法之下,一个严密的豪车碰瓷产业链已初具规模。犯罪分子将“碰瓷”伪装成普通的交通事故,自2013年以来,先后在浙江台州、绍兴、杭州、宁波、温州以及江苏、广东等地疯狂作案430余起,诈骗金额高达400多万元。 时任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局长朱嘉称,该团伙作案频率之高、受害人之多、作案手段之新颖、隐蔽性之强、危害性之大,全省尚属首例,全国罕见。 在这些案件中,汽修厂成为帮凶。犯罪嫌疑人交代,“碰瓷”车辆都是从租车公司租来的,一般一租就是一个月,制造交通事故前,他们会购买一些二手维修件或副厂件,有时随车携带,“事故”发生后,他们将车开至固定的修理厂修理,从中赚取差价。犯罪嫌疑人瞿某供述:除去租车费、修理费、配件费,所赚取的差价约30%。 警方发现,犯罪分子“碰-定-修”的犯罪产业链已初具规模,每次作案后车辆都是直接开回台州温岭,在当地进行定损、维修,且定损人员相对固定,修车点也主要集中在当地3家汽修厂。 犯罪嫌疑人张某是某全国连锁汽修店的店长,张某以免费修车的名义,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豪车用于制造“事故”,修理完毕后交还车主;此外,该团伙也低价收购二手豪车,用于制造几次事故后,再将豪车卖掉。 张某交代,“碰瓷”的豪车如果放在4S店维修,价格相对较高,而身为“专业人士”的张某自己修理,往往只用不到4S店一半的费用就能修好。 “杀熟”:团伙为精准碰瓷,专挑熟人下手 在数量庞大的“碰瓷”酒驾司机案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犯罪团伙专挑熟人下手,手段更为卑劣。澎湃新闻统计显示,在上述120起判例中,“杀熟”的案例多达15起,占比超一成。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3年的一起判例,可谓展现了多人合谋“杀熟”的“众生相”。法院认定,2013年4月份,被告人叶某、赵某、胡某、祝某、陈某乙五人策划借“碰瓷”敲诈勒索章某甲。2013年5月21日晚,叶某与董某、陈某甲商量撞车及借款事宜,同时由祝某将章某甲带至余姚的一家KTV包厢内唱歌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章某甲与叶某等人离开包厢后驾车,由陈某甲驾车轻碰章某甲饮酒后驾驶的轿车,制造追尾事故,并以章某甲饮酒驾驶要报警处理为由,索要赔偿3万元,叶某、赵某等人假意劝说报警不利于章某甲,并按事先计划将赔偿数额谈至2万元,再由董某将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现金出借给章某乙作为赔偿费用,后由章某甲出具借条一张。最终,被害人选择报警而致案发。 在北京市石景山法院的一起判例中,被告人敲诈得手10万元,系120起判例中得手金额最高的个案。而该案便是典型的精心做局“杀熟”。 判决书显示,2016年11月,被告人周孟、卜魁强、庹海礁伙同潘晓鸣共同设计了一个局,11月18日晚,卜魁强、庹海礁与高某吃饭时劝其喝酒,后又前往KTV继续喝酒、唱歌。11月19日1时许,高某驾车离开,周孟驾车故意追尾高某驾驶的车辆。后周孟以高某酒后驾车要报警作为威胁,要求高某赔偿10万元,卜魁强、庹海礁则从中劝说。高某同意赔偿,借款10万元转款给周孟。4名被告人分赃。5天后,高某报警。2017年4月、6月,周孟等4人分别被北京石景山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 在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法院2016年8月判决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做局“碰瓷”,则是为了报复。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某因对陈某心存私怨,遂与被告人刘某商量报复陈某,两人共谋以杨某以过生日为由邀约陈某喝酒,引诱陈某酒后驾车,并找人“碰瓷”,敲诈陈某钱财。杨某、刘某等5人经谋划后,实施“碰瓷”,敲诈得手18400元。事发一周后,陈某生疑,才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5人均被判刑。 律师:建议法律设置鼓励司机报警,主动报警可从轻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指导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强协作配合,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快速处理、准确定性、依法严惩。同时,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视情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揭露“碰瓷”违法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引导人民群众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此类情形,应当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选择主动报警的酒驾司机并不多见,占比极小。自“醉驾入刑”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后,“碰瓷”酒驾司机的案件层出不穷,大部分酒驾司机遇上这样的“碰瓷”,赔钱消灾,自认倒霉者众。 辽宁盘锦中院于2020年8月27日判决的一起“碰瓷”团伙案中,两名酒驾司机选择报警求助,这两名司机最终也因酒后驾车受到惩罚:一名司机因涉嫌醉驾被刑拘,一名司机被予处拘留15天。 哈尔滨师范大学刘梅、侯亚娟在《碰瓷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一文中指出,在制度经济学上,“碰瓷”行为所展现的其实是一场精心算计的强制交易:“碰瓷”团伙追求的是行为成本的最小化和收益的最大化,碰瓷后能被赔偿的数额及赔偿的概率等因素都在犯罪分子的衡量之内,在预期碰瓷行为成本低于收益的前提下,事先故意或者临时起意制造一系列事故,并通过欺骗、威胁、要挟和恐吓等暴力或非暴力手段,让“碰瓷”受害者“买单”。 “对于酒驾司机来说,在酒驾面临的惩罚与自由面前往往选择自由,成为一种变相的‘花钱买刑’现象,犯罪分子收益远远大于风险,这也是碰瓷案件之所以多发的深层原因。”北京刑事律师王甫认为,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碰瓷”给犯罪团伙以足够震慑的另一面,是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考虑,让遭遇“碰瓷”的司机敢于主动报警。 王甫介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酒驾行为固然是一种严重过错的行为,但并不等于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还需要明确其他车辆的过错行为。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又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酒驾者如果遇到碰瓷等敲诈勒索行为,建议第一时间报警,配合查处碰瓷者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面对自身的酒驾行为,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甫认为,对于一些酒驾司机来说,遭遇“碰瓷”,选择“私了”,其所权衡的是“自由”。而这也是一种经济学考量:预期后果的严重程度与其经济承受能力正相关。但在酒驾与“碰瓷”两种恶之间,法律制度可以做出选择,比如,主动报警者可以视为自首甚至立功,获得从轻处罚甚至免刑,以制裁更大的恶,这是运用法律工具治理社会的一种价值观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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