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曾挂任四川广安市前锋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的罗小军备受网友关注。有网友发现,罗小军此前系原广安市前锋区交通局公路养护段段长,2016年曾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此事被网友曝光后,12月5日,广安鑫鸿集团有限公司回复称,根据罗小军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正按程序免去其挂任的广安前锋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已不在企业工作。对于罗小军在2016年曾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侦查一事的后续情况,12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曾联系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不便接受采访。 2016年1月18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官网曾发布“依法对罗小军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消息,其中披露,原前锋区交通局公路养护段段长罗小军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被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要厘清的是,公职人员被立案侦查,不等于罪名成立,也不等于定罪量刑。如果最终查明不构成犯罪,并且也未受到纪律处分,那他的升迁应该不受影响。即便受到处分,在过了影响期后,也可以依规依程序提拔。 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反过来看,过了规定所明确的限制期后,受到处分的公职人员获得升迁,并不能等于是“带病提拔”。 但此事的蹊跷在于,人都复出2年了,关于罗小军被立案调查的后续,却至今未有明确的公开消息。正常来说,针对公职人员的立案调查,结果到底如何,理当依照程序公开。即便涉嫌的罪名不成立,也应该公开还人清白。只发布立案调查公告,却无下文公示,哪怕不涉及后续提拔,也难免给人案件处置“烂尾”的观感。 罗某担任新职的鑫鸿集团,在回应中只是强调了其个人能力,而并未直接证明程序是否合规,更未解释清楚,从被立案调查,到时隔四年后再度升迁,罗的个人经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毕竟,用人要看能力,但也得建立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只强调个人能力,而忽视程序正义,是说不过去的。当然,这方面的解释责任,可能并不完全在这家地方国企,但是舆情发酵之下,相关部门显然不能失语。 此外,从回应可以看到,目前鑫鸿集团正按程序免去罗挂任的总经理职务。舆论一质疑就立马免职,可能是迫于舆论压力为之。如果只是应对舆论的危机公关,那也不妨给出更详细的说明;若是程序上确实有瑕疵,免职恐怕无法为此事画上句号,更要追究违规任免的责任。 此事其实并不复杂。如果罗的升迁,完全是在程序范围内,就应该大大方方给他一个清白;如果存在问题,就理应彻查到底。目前最重要的是,罗被立案调查的结果到底是什么,从被调查到在国企复出并升迁,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这些问号,不仅关系到罗某个人复出的正当性,也攸关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容不得“含糊”。 □重舟(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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