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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政府罪”是个荒唐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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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9 23:04: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月9日,关押了近两年八个月的河南农妇冯改娣被济源市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她因为多年上访被内黄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2014年12月被内黄县法院以敲诈政府6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上诉后安阳中院于2015年7月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又将案件指定给安阳市北关区法院管辖,内黄县检察院亦将案件移送北关区检察院。(澎湃新闻3月16日)

难以置信的是,这起被内黄县司法机关治以重罪的案件,移送到北关区检察院后竟两次将案件退回内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而且,2016年1月内黄县公安局第二次补充侦查、再次移送北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竟不予受理。这不免让人看出,内黄县司法机关对冯改娣刑拘、批捕、提起公诉并判处11年有期徒刑的行为多么荒唐。   

事实上,敲诈勒索政府罪自诞生之日起,就引起了社会诟病和专家学者的批评,被认为是荒唐的。自从作为“敲诈勒索政府”罪目前审级最高也是最权威司法机关的判决,江苏省高级法院于20 14年9月改判访民李某“敲诈勒索政府”无罪一案后,其判决理由更是获得了公认。亦即,公民通过上访寻求救济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向他人非法索取财物的方法:威胁、要挟、强拿索要。政府的给付行为也均经集体研究,不具有造成“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的被敲诈勒索性质。   

此后再出现以“敲诈勒索政府”罪对访民追责的事情,不仅仅认为是荒唐,更是相关部门对访民进行报复,特别是相关司法机关也被绑上报复访民的战车,为了实现对访民治罪目的不惜公然滥用职权,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在访民被以“敲诈勒索政府”罪治罪的背后,是相关“被敲诈”部门和司法机关威信扫地,公信力坍塌成一地鸡毛。与其说危害人是访民,不如说是相关政府部门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   

匪夷所思的是,对这种明显具有利用公权力报复访民嫌疑的事件,各地都是想方设法对访民追责,而没有对工作人员追责的。无可否认的是,即使司法机关人员不是有意制造冤假错案,而是业务能力低下,对案件进行不当理解且不知道江苏高院的判决,可免予追责,造成政府部门被访民“敲诈勒索”的相关工作人员责任也是跑不了的。毕竟,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决同违法犯罪现象做斗争,是不应对犯罪分子轻易就范,顺从乃至配合他们非法要求的。不管是出于“一票否决”的压力还是其他原因把国家财产拱手交付给犯罪分子,都是明显的失职、渎职行为。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按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几乎所有“敲诈勒索政府”事件都会造成有关人员不负责任的恶劣影响不说,有关部门被冯改娣“敲诈勒索”60万元,更是确凿无疑地达到了追责标准。   

由于政府部门能否被敲诈的决定权掌握在相关工作人员手里,如果他们进行抵制的话,犯罪分子是不会敲诈成功的,所以只有对他们的不负责任行为严厉追责,通过追责倒逼他们认真负责,才会因为敲诈企图无法得逞而使“敲诈勒索政府”的奇葩现象自息。相反,如果只对敲诈人追责而不对工作人员追责,不但因为一敲诈就给钱客观上起到鼓励“敲诈勒索政府”的后果,使好人也走上“敲诈勒索政府”之路,更会使工作人员变得不负责任,背弃人民雇佣他们的目的。   

当然,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北关区检察院最终提起公诉并在起诉书中增加了一个寻衅滋事罪名,将原指控敲诈勒索金额由61万减少到1万元。由于该案目前还未宣判并移送到上级法院和检察院,起诉是否适当不予评判,无论如何都说明原审司法机关在犯罪性质和事实认定方面出现了重大错误,并无法否认被冯改娣敲诈部门人员不负责任、没有依据地把国家财产乱给人的性质,不予追责是说不过去的。尤其是,在冯改娣已经受了两年八个月关押惩罚的情况下,如果不对相关工作人员追责,更会给人一种变着法子惩治访民而对失职人员不管不问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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