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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为何治不了贪腐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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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08:16: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华商报11月7日报道,村官贪污犯罪呈高发频发态势,扶贫村成重灾区。
    村民选出来的村官,本当为村民办事,为村民谋利。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一些地方,村民在“村民自治”的原则下直选产生的村官,不但不能为村民谋利,反而是大肆贪腐,甚至是成为鱼肉村民的“村霸”。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安排,为何不能形成对村官清廉的有效监督?在村民自治原则下村民直选村官,为何就治不了贪腐村官?在村官伸手贪腐之时,村民为何不能采取行动依法罢免无良村官?
    其实,在某些地方,村官的作为让村民普遍不满,村官无法赢得村民的基本信任,可是村官却能“稳坐钓鱼船”。村官在肆意贪腐之时,虽然广招民怨,却是“笑骂任人笑骂,村官我自为之”,村民只能徒呼奈何,这样的事并非特例个案。村官胡作非为,到了可以藐视民意的地步,是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反讽,对农村基层治理来说,具有极其强烈的警示意义。
    近年来,我们从媒体上看到过村官欺男霸女民怨沸腾,看到过村官巧取豪夺中饱私囊,看到过村官侵吞集体资产损害村民利益,看到过村官胳膊往外拐“助纣为虐”。诸如此类的现象,暴露了当前一些地方村委会管理的乱象,我们更不难看出,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然有《村民组织法》作为法律保障,有村民直选村委会主任这样的民主实践,在现实生活当中,村民们依法行使村民自治的民主权利依旧没有落到实处,“村民自治”还悬在半空。
    众所周知,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一级行政机关。《村民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而且还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村民自治既有法律保障,又有多年的实践探索,按理来说,村民自治的路子应该是越走越宽,然而村民自治的现实情形,却是不容乐观。村民既有当家作主的强烈意愿,依法选举村委会又是村民的法定权力。按理来说,法治的阳光应该照亮村民自治的前程,然而现实情况却是,村民的选举权被一双双有形无形的手阻挡。在不少地方,村民自治有名存实亡之虞。
   “村民自治”何以不能落到实处?在不少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领导的心目中,觉得“民主”并不是一个“好东西”,在工作实践中,地方政府领导或是基于“便于管理”的需要,或是为了进行权力寻租,不是大力推进村民自治,反而采取或明或暗的方式剥夺村民行使村民自治的民主权利,有些地方政府领导竟然倾向于“恶人治村”,有意物色某些劣迹斑斑但能“镇得住”村民的“恶棍”担任“村官”。于是乎,一些“村霸”可以通过拳头来“赢得”选票,一些乡镇领导也可以运用权力来操控村民选举。这样一来,“村民自治”也就成了一空话。
    村委会掌握着农村的集体经济资源,其权力不能说小。可是,在制度安排上,村委会被视为村民自治组织;在现实生活中,村民的民主权利受到剥夺,村民自治并没有完全实现,在不少地方村委会更像是一个行政机关。如此一来,村委会处于“官”与“民”的裂缝之中,难免就会出现制度缺失和法理失衡,由此产生的管理混乱也就在所难免。
    经常可以从媒体上看到村官横行乡里的报道,村官堕落为鱼肉百姓、为非作歹的“村霸”,应该与当前“村民自治”名存实亡的现实处境有着必然的联系。村官胡作非为,“村民自治”中的诸多乱象,典型地反映了当前村民民主权利的缺失。
    “村民自治”名存实亡,不但严重损害村民的切身利益,农村基层治理甚至有走向崩溃的危险。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将“村民自治”落到实处。而“村民自治”的扎实推进,确实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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