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省相继统一并上调省内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标准,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022年6月22日,由广东省税务局等多部门联合制定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到2030年1月1日,全省累计缴费年限将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其中未达规定的地市,从2022年要开始逐年均衡调整。 此前,2021年1月19日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要求各统筹地区逐步规范缴费年限政策。2021年6月16日,国家医保局又发布《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医保办发〔2021〕32号),提出利用3年左右时间,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基本实现全国范围内医疗保障制度设置、政策标准、基金支付范围等规范统一。 在此之前,多个省份的省内最低缴费年限不统一,文件发布后,河北、辽宁、山东、广东等地上调了最低缴费年限,统一上调为男性30年,女性25年。而很多上述省份所属地区的最低缴费年限远远低于这一标准,例如广州职工医保最低缴费15年后就可以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一致的是,国家并没有对医保的缴费年限作统一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根据这条规定,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而在人社部于2011年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为什么国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对医保的缴费年限像基本养老保险一样作一个统一规定?在立法和法律修改时就对这个问题有争论。很多人认为,各地缴费年限长短规定不一,需要国家层面进行统一,建议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中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写法,予以明确。 但最终立法时并未采取这种意见,在部门规章中也是以“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这样一个模糊的规定一带而过。 原因就是影响缴费年限的因素很多,比如医疗费增长速度、待遇水平变化、人口老龄化程度和期望寿命等,而这些因素又很难准确测定缴费年限并保持不变。换句话说,立法机关想通过模糊性来保持应对医保问题,从而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既然如此,为什么在立法的时候故意模糊缴费年限将权限下方在各省市,而今天则是各地要统一调整缴费年限? 国家医保局的《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更是提出利用3年左右时间,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基本实现全国范围内医疗保障制度设置、政策标准、基金支付范围等规范统一。 国家之所以要实现全国范围内医疗保障制度设置、政策标准、基金支付范围等规范统一,是为了建设统一大市场的需要。3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劳动力、人才跨地区顺畅流动。”毫无疑问,不同的缴费年限会影响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其实,地方政府对缴费年限的不同规定也是中国社保制度的“碎片化”之一,一直饱受学界批评,而在现实中确实也对劳动力的顺利流动形成了阻碍。 而现在地方政府提高缴费年限的举动,一方面是为了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另一方面则是基于地方利益考虑。如果其他地方都提高了缴费年限,而我这里却没有提高,就有可能会形成福利洼地,成为不少劳动者套利的场所。因此一旦有个省市提高缴费年限,那么其他省市也会纷纷跟进。 至于为什么缴费年限要达到30年,而不是像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5年? 一个可能的原因是15年的缴费年限已经无法保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老龄化产生了两个后果,从支出端看医疗保险的支出越来越多,从供给端看缴费的人数在逐步减少。为了保持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与15年相比,30年是一个更为稳妥的方案,有更多的回旋余地。 作者傅蔚冈,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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