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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起草破产事务管理署暂行办法并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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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5 09:37: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破产管理署”)组织起草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提到,鼓励破产管理署探索公职管理人制度,建立专业化的公职管理人队伍,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并降低办理成本。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是深圳落实《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重要改革成果之一,于2021年3月1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批准文件成立。

关于《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提到,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该市已设立法定机构的做法,需要一部专门的立法对破产管理机构的设立、职责、经费来源、主要负责人产生办法及任免、治理架构、监督机制、与相关政府部门关系边界等事项作出规定;通过制定《办法》规范破产管理署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其正确履行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办法(草案)》明确破产管理署为深圳市司法局举办成立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定机构模式运作。

职责方面,《办法(草案)》在规定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履行《条例》规定的有关个人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基础上,明确承担企业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等其他职能的,应当由破产管理署报深圳市政府批准;鼓励破产管理署探索公职管理人制度,建立专业化的公职管理人队伍,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并降低办理成本,并明确公职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案件或事项范围。

治理结构方面,《办法(草案)》借鉴国内和该市多数法定机构均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的运作模式的实践经验,建立起管委会决策、市破产管理署执行,并由管委会和举办单位、社会公众监督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

财务和人事管理方面,《办法(草案)》明确破产管理署可以参考国外和香港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运营模式,参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仲裁费、调解费、谈判促进费等作为经营服务性收入的做法,实行财政核拨和市场化收入相结合方式筹措经费,逐步实现经费自筹自支。

同时,《办法(草案)》建立保障破产管理署非营利属性的规定,明确破产管理署应当遵循非营利原则有偿提供破产事务服务;对于依法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发展破产事务行政管理事业、优化工作人员薪酬激励机制以及经深圳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此外,《办法(草案)》规定破产管理署应当探索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社会化用人机制,根据有关法定机构的政策拟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关于《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还提到,破产管理署的设立借鉴了国外和香港破产管理机构,通过制定《办法》,使其职能以及决策、执行、监督等运作机制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提升其公信力和国际认知度,提升其在未来跨境破产协作以及相关规则制定活动中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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