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12月6日上午,该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青岛市李沧区委原书记、一级巡视员王希静贪污、受贿一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希静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及孳息,依法处置。 图片来源: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希静利用担任平度市委副书记、青岛市李沧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他人通谋,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7240万元;2011年11月至2020年初,被告人王希静利用担任青岛市李沧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土地出让、工程款支付、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75万余元。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希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希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贪污罪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部分受贿系未遂;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上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公开简历,王希静生于1964年2月,曾在淄博市工作,后调至青岛,历任平度市委副书记、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职。 2013年,王希静任青岛市李沧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后任区长,2016年任李沧区委书记,2021年8月被查。 今年1月,王希静被“双开”。经查,王希静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干扰巡视工作,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谋求特殊待遇,政绩观错位、权力观扭曲,贪图虚名、弄虚作假,严重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擅权妄为、急功近利,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热衷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组织原则缺失,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搞钱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把手中的权力当作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贪污受贿。 今年6月,王希静贪污、受贿案一审公开开庭。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希静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希静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另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今年4月报道,山东通报5起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其中包括王希静违规收受礼金、谋求特殊待遇等问题。2014年1月至2021年春节,王希静先后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现金、购物卡等折合共计21万余元。2014年2月至2021年8月,王希静先后违规安排2人专门负责照顾其饮食起居。2016年下半年,王希静违规安排使用国有资金购买装修别墅1套,供其个人招待使用。 今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十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中包括王希静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假作为,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安排使用公款购买、装修别墅供个人招待使用问题。2017年至2020年,王希静盲目追求财政收入“过百亿”目标,要求职能部门虚增财政收入、编造虚假数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追求政绩,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要求多家国企举债投资,强行推进某建设项目,造成大量建筑空置浪费。 王希静简历 王希静,男,汉族,1964 年2月出生,山东桓台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88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 曾任淄博市张店区大张乡党委书记,张店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淄博市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等职。 2002年12月任平度市委副书记; 2008年2月任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 2010年4月任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援藏任日喀则地委委员、日喀则市委书记; 2013年6月任青岛市李沧区委副书记; 2013年7月任青岛市李沧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理区长; 2014年1月任青岛市李沧区委副书记、区长; 2016年4月任青岛市李沧区委书记、党校校长、区长; 2016年5月任青岛市李沧区委书记、党校校长; 2018年5月任青岛市李沧区委书记、党校校长、一级巡视员; 2021年8月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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