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一体重280斤店员被殴打后不敢还手,害怕被认定为互殴”一事,再次引发网友对 “正当防卫”的讨论。 相关视频显示,当事店员李先生称,黑衣男子在没有扫上充电宝后对他进行辱骂,而他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骂了对方,对方随后就打了他,“三拳打在脸上,一拳打在胳膊上。”而为了避免“被认定为互殴”,李先生没有还手。根据警方通报,打人者刘某被处以十五日拘留。 ▲李先生被殴打的画面 视频截图 还手一定会被认定为互殴吗?若遭遇对方动手,怎样的方式才能既保护自己又不触犯法律?红星新闻记者邀请两位律师进行解读。 因担心被认定互殴男子不敢还手 打人者被拘留15日 8月9日,一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自己被殴打的视频并配文称“280斤的我无故被人打了。” 视频中,一名身穿黑色T恤、肩搭蓝色毛巾的男子在共享充电宝机柜旁尝试扫码,无果后踢了机柜一脚,随即又与一旁坐在便利店门口台阶上的店员交流。黑衣男子继续用手机扫描机柜的二维码,失败后走到店员面前再次交谈,但说着就突然用拳头打向店员的脸部。 据媒体报道,被打的便利店店员李先生称,由于便利店内不能抽烟,当晚9时许,他到店外台阶上坐着抽烟。黑衣男子因扫码租用充电宝失败,于是用脚踢了踢机柜,坐在一旁的李先生说“你踢它也出不来”,黑衣男子反问“跟你有什么关系”,之后黑衣男子依然没能成功租用共享充电宝,手机也因没电而关机。 李先生称,黑衣男子在没能扫上充电宝以后对其进行辱骂,而他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骂了对方,对方就打了他。“三拳打在脸上,一拳打在胳膊上。”李先生称他始终没有还手,因为担心被认定为互殴,也不想给店老板带来麻烦。 8月10日,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显示,8月9日晚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在便利店被人殴打。接警后,民警立即到达现场处置。经查,当晚21时许,刘某(男,34岁)无故踢踹便利店的充电宝设备,店员李某劝阻时被刘某殴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刘某处十五日拘留。 ▲相关警情通报 8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尝试联系被殴打的当事人李先生询问后续情况,李先生表示暂不接受采访。在致电李先生所在便利店后,店内工作人员称事情已经处理好,随即挂断电话。 律师说法: 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被殴打不还手并非懦弱的表现 面对被打者不敢还手的想法以及打人者被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网友们再次对“正当防卫”展开讨论。那么,遭到殴打是否能够还手?打人后拘留十五日是否合理?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表示,如果自身只是为了防守,避免对方继续侵害自己时去还击,且还击较为合理,能够制止对方继续侵害,就不用承担责任;如果被殴打后具有主观目的,即主动去损害他人身体、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构成互殴。“比如在他人轻微殴打或者没有更过分的情况下,自己拿水果刀捅对方,这明显不是正当防卫,至少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 对于李先生的遭遇,王英占表示,此类殴打行为较轻时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打人者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同时此类事件也有可能上升到刑事责任,但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要造成轻伤以上,在该事件中打人者的行为造成的伤害可能还没有构成轻伤,所以打人者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被殴打以后,如果对方的危害行为没有停止,当事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进行还击,但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对方重大损害。“因实施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结果,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果对方的殴打行为已经结束,当事人主动还击的,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斗殴,双方都要接受治安处罚。 “无论采取什么措施,都不能超出法律的框架,否则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付建进一步解释道,刑法规定,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可能承担防卫过当的责任,但如果是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通过正当防卫造成不法分子重伤、死亡的则不承担防卫过当的责任。 对于打人者被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结果,付建表示,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是否合适,取决于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如果是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则拘留十五天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是适当的;如果伤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足以立案,则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可以对施暴者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以侵害人身权为由请求民事赔偿。 “面对冲突,要时刻保持理智。被殴打不还手并不是懦弱的表现,而是寻求司法救济的前提,打人者终究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面对施暴者,受害者可以采取躲避、逃跑或者向路人求救等应急措施,并抓紧机会拨打报警电话,寻求公力救济。”付建说。 红星新闻记者 卢燕飞 实习生 黄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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