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搬运工在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搬运钢琴砸到头部,住院治疗无效后离世。事后,家属将钢琴顾客、卖家、承运公司等起诉至法院。近日,重庆市大足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搬运工承担85%主要责任,承运公司承担15%次要责任。 2022年7月,杨某在某公司网店购买一台钢琴,收货地址是杨某位于大足区的家中。 几天后,钢琴抵达某承运公司位于大足区的仓库,搬运工肖某与杨某约定送货时间后,肖某自行找来帮工人员张某、阳某对钢琴进行搬运。三人合力将钢琴箱子的一头斜放在三轮车的货斗上,打算将钢琴抬上三轮车时,阳某突然喊“抬不起了”并将钢琴放手。此时,钢琴箱子已被抬起到一定高度,肖某躲闪不及,头压在了货物的下面。 张某、阳某将肖某拉出来后,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遗憾的是,肖某经住院治疗无效离世。 事后,肖某家属将杨某、钢琴卖家公司、某承运公司及张某、阳某起诉至大足区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钢琴卖家公司在其网店详情页售卖信息来看,顾客杨某享受送货上门服务。死者肖某从某承运公司搬运货物,由该承运公司支付报酬,因此与肖某成立承揽关系的是某承运公司,而不是消费者杨某。 肖某作为一名有着长期搬运重物经验的搬运工,明知钢琴加上外包装接近300公斤,仍在未具备专业的起重搬运工具情况下,同张某、阳某徒手搬运钢琴,明显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综合以上因素,肖某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承运公司将钢琴这类大件物品交由不具备搬运条件的肖某完成作业,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肖某死亡后产生的损失为95万余元,判决某承运公司赔偿各原告14万余元。 被告某承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安全无小事,生命重于山。 货物搬运工作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物流公司在与搬运人员建立承揽关系时,要注意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作业资质和安全作业条件,避免在搬运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搬运人员也应当在搬运前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合理评估自身作业能力,避免人伤货损的情况发生。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王静怡 通讯员 王庆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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