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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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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 09:40: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极目新闻记者 曹雪娇

近日,山东青岛崂山区一女子驾驶路虎车逆行插队,殴打对向正常行驶的男司机林某某,致其口鼻出血。8月29日,女司机王某被崂山区警方行拘并罚款。林某某表示不愿和解,将提出行政复议。31日,有律师表示,如公安机关支持林某某诉求,王某的10天行拘期限有可能延长。

据崂山区警方此前通报,2024年8月28日13时许,王某(女,38岁,崂山区人)驾车行至崂山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逆向行驶,因对向正常行驶的林某某(男,26岁,崂山区人)未对其让行,王某下车对林某某进行辱骂、殴打。经调查,王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并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

通报(崂山公安官方微信)

对此,有网友疑惑,其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还有网友表示,如果当时林某某还手,事件是否会演变为“互殴”而双双被追责?30日,林某某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不考虑和解,会申请行政复议,通过法律维权。”

王某殴打林某某视频截图

8月31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维律师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辱骂和殴打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10日行拘应是依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分别作出处罚后合并执行的结果,对于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执行拘留,最长期限可达20天。公安机关的通报中并没有介绍林某某伤情鉴定的情况,现林某某对行政处罚不服拟提出复议,如果公安机关支持了林某某的诉求,10天行拘期限就有延长的可能。

李维表示,如果林某某的伤情鉴定结果达到轻伤及以上,王某就有很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当把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处理,追究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至于王某的机动车逆行、追尾以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一旦被认定,交警部门将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王某作出罚款、扣分等处罚。除此之外,王某行拘结束后,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为侵权后果负责,林某某的医疗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都将由王某承担。

对于网友提出的王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李维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并且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王某有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但王某的行为是否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损害结果,是王某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关键,这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

李维表示,这起事件触动网友的另一点是“不敢还手”。这也凸显了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与互殴认定的一些问题,导致一些受害人因怕反击变成互殴而不敢反击。虽然法律规定了受害者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但实践中时有发生正当防卫被认定为互殴案件的报道,导致一些人不敢行使防卫的权利。

“要正视实践中正当防卫难认定的问题,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与判断力,确保‘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李维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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