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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舆论“翻车”寒了“守路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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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吴念(郑州大学)

10月24日下午,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一辆逾期未年检的货车侧翻,交警赶到现场执法。68岁司机黄某某在被带上警车前,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黄某某在警车后座上失去意识。当日下午4时38分,崇阳县人民医院宣告黄某某死亡。(10月25日 上游新闻)

报道一经发出便引发热议,许多网友对生命的逝去表示惋惜,但也有不少人将矛头指向此次事件中执法的民警。他们将民警强行拖走货车以及给黄某某戴上手铐的行为定性为违规的强制执法,甚至将黄某某的死因直接归咎于民警。民警一时间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轻易被贴上“滥用职权”与“杀人犯”的标签。然而,当我们冷静审视时,事件是否真的如舆论所描绘的那般?

崇阳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急诊室抢救病人记录表显示,黄某某有高血压的既往病史。医院给出的初步诊断为“猝死:①心源性?②其他?”,并未明确具体死因。因此,是黄某某的高血压突发导致的猝死,还是货车侧翻造成的内脏损伤,亦或是其他突发疾病所致,目前尚需法医明确鉴定后才能得到清晰结果。在死因仍然未知的情况下,堂而皇之地将死因归咎于交警,未免太过草率与荒谬。

从法律角度来看,民警的举措也是合法且正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该机动车。事件中,黄某某准备驶入高速的正是逾期未年检的“黑车”,民警将该车拖走是对国家法律的严格执行,属于其职权行使的正常范围。

事件的另一个争议点在于:用手铐将黄某某反剪是否过于“暴力”?诚然,手铐属于警械,其使用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任务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指出,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使用手铐等警械。事件中,民警赶到现场后,黄某某用身体挡在车前,僵持了数分钟不让交警拖车,这无疑是在妨碍执法。若一味采用柔性劝导而不采取强制措施,僵局难以打破。考虑到事故发生地为车流密集的高速入口,侧翻的货车无疑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若过往车辆躲闪不及,极易造成连环追尾。因此,强制措施的采取是必要的。

诚然,公众对职权滥用的高度敏感十分值得肯定。近年来的暴力执法与职权滥用事件,让公众与公权力之间逐渐出现了信任裂痕。网友对民警执法行为合理性的质疑与批判,正源于此。热度居高不下的讨论体现了公民意识的提升,反映了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然而,在行使监督权之前,我们应多一些理性思考,首先厘清事实真相,再作出出判断与评价,以避免让舆论走向极端或“翻车”。执法者依法办事,公民也同样应尊重执法者的权威。在点下手机屏幕的发送键之前,我们应当再三谨慎,以免让那些默默守护我们生命安全的执法者感到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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