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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主播若犯法,直播平台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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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8 20:59: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直播平台频频有“土豪打赏”,为了喜欢的主播一掷千金。同时也有挪用公款打赏、利用淘宝漏洞打赏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系列案例暴露出网络直播的“制度缺失”。

  网络直播一直没少惹争议,前一阵子又是“打野直播”又是“教室直播”——分别涉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侵犯隐私权。而一直存在的色情、低俗的问题更是毋庸赘述。这两天媒体又爆出“打赏”的问题。

  据报道,因痴迷一名网络男主播,一名19岁的女孩在半年时间里,先后挪用了公司近132万元公款,用于购买礼物打赏对方,结果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在另外一起案件中,年仅20岁的犯罪嫌疑人,利用淘宝网漏洞窃取1300余万元,拿出四五百万打赏网络直播的女主播,最多一次给了8万元。

  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打赏”行为,虽然金额巨大,但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所谓网络直播,就是主播与网民互动,让对方成为自己的粉丝并给“打赏”。这些粉丝送来的“礼物”,就是网络主播的“表演”获利。在民法上,这种虚拟空间的“打赏”,可以视为一种基于“意思自治”的赠予行为。

  问题在于,有时候,粉丝用于“打赏”的钱并不合法——在上述的案例中,这些金额便是违法所得。根据《民法通则》及昨日通过的《民法总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这种“先天不足”的“打赏”无效。所涉违法金额,应由有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追回。

  尽管在上述“打赏”案例中,有关人员受到了司法追究,但不能忽视的是,由此暴露出网络直播“制度缺失”。

  虽然在上面的案例中,两名“打赏”的当事人均已成年,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但翻看其他媒体报道,不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粉丝”、任性“打赏”的情况。如果直播平台能把好“粉丝”的年龄关,特别是抬高“打赏”的年龄“门槛”,就能减少许多盲从行为的出现。

  “打赏”是一种民事行为,土豪有能力“随意”表示,但没有节制的“资金流”,本身就潜藏着“洗钱”等犯罪风险。从规范金融、稳定市场的角度看,也应确定一个适度的“上限”或者设置延迟到账程序。

  去年9月23日,最高法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规定从当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ATM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要24小时后到账,由此给了防电信诈骗以缓冲时间。规范“打赏”,也不妨借鉴这一做法,粉丝“礼物”不直接进入直播平台和主播口袋,留出一定冷静时间,“打赏”也能更加理性。

  德国学者阿克塞尔·霍耐特在《自由的权利》中说,“为了真正让个人有实施自主的可能性,就需要更多的能力和前提,而所需的这些能力和前提越多,也就必须纳入越来越多的原则。”目前,我国在线直播平台接近200家,用户达到2亿,不断创新“打赏”等规范,网络直播才会更加“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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