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一定要把制约放在前面,而不是把配合放在第一。”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一句话点到冤假错案问题的症结上。
在今年两会的“两高”报告里,冤假错案话题备受关注,聂树斌案、陈满案造成的司法伤口还在隐隐作痛。问题出在哪里?
过去的“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政策,过度强调了打击犯罪的“效率”,过度强调了公安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主动地位。结果导致一个尴尬的现象:公安“做菜”,检察院“端菜”,而真正负责定罪量刑的法院,却只能被动地“吃菜”。
比如,很多刑事案件在公安侦查的阶段,就“先入为主”地定了性,并且留下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甚至缺乏直接证据)、刑讯逼供嫌疑等隐患,没有达到法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那么,在刑事程序后面的检察院、法院就要及时纠正、踩下刹车,不能一味强调“配合”。
相反,如果公检法之间“配合”大于监督制衡,这就会使得基于宪法、刑事诉讼法的司法机制出现问题。之前,很多冤案、问题案件的出笼,就是因为公检法之间缺乏有效的制约,该顶的没顶回去。
比如,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漳州“小偷滑倒身亡,失主被追究过失伤害罪”就是一例。明显案件有问题,虽然当地检察院曾把案件退回侦查,但公安机关又把案件移送检察院了。如果没有全国舆论的支持,检察院会不会就“配合”了公安机关的定性了呢?
所以,这次司法改革的核心议题之一,就是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型。
去年,两高、公安部等还专门下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打破“以侦查为中心”,就是要从制度上真正约束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让检察院、法院发挥应有的制衡作用。
此外,要落实公检法三家之间的正常制约、监督,还应取消一些不适当的“数字化考核”。比如,之前盲目追求畸高的破案率、畸低的退回侦查率、畸高的有罪判决率,这就搞得法院、检察院束手束脚:法院不敢做出无罪判决;检察院不敢做不起诉处理,怕得罪“同行”。
其实,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就是凭证据说话,不同司法机关对于证据标准的审核本来就不一样,被退侦、不起诉、判无罪都是正常现象。否则,就不能体现司法的制约意义。
总之,要解决冤案问题,就必须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公检法之间更多的强调制约、监督,才能实现对于冤案的层层阻击。相反,公检法“一团和气”,正义必然出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