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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还需追究责任、追查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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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1 14:35: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张贵峰

2017年3月30日,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已收到河北高院寄送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各项赔偿共计268.13991万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52579.1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482万元,精神抚慰金130万元,张焕枝个人的抚养费6.4万元。

在2016年12月最高法改判“聂树斌无罪”3个多月之后,又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这显然是聂树斌案的又一重要进展。而从国家赔偿决定书内容来看,此次聂树斌案所获得的国家赔偿相比与聂案十分相似的呼格案,无疑存在不少值得肯定的“亮点”,如不仅268万元的国家赔偿总额超过了此前呼格案的205万,而且其中的“精神赔偿”部分也有新的突破,达到了130万元,超过此前呼格案的100万。依据此前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上限为“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而此次聂案的精神抚慰金比例显然不仅远远超过了35%的上限,也超过了此前呼格案的比例。

虽然,相比宝贵的生命,无论多少国家赔偿其实都是有限的,都不可能救赎挽回早已逝去的聂树斌,这诚如其母张焕枝所说,“如果孩子还在,国家赔偿给多少,我都不愿意接这个数字”,但从“改判无罪”到“国家赔偿”,无疑仍是一个值得肯定也应当履行的公平正义程序。而现在进一步的问题是,在“改判无罪、国家赔偿”之后,聂树斌案是否就已实现了全部完整的公平正义,可以就此彻底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了呢?答案恐怕仍是否定的。因为到目前为止,聂案至少还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公平正义问题,仍需进一步追查——

一方面,那些制造了聂树斌冤案者的相关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仍需进一步追查。依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即使仅从“国家赔偿”角度,目前268万的国家赔偿也并非事情的终点,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追偿。而针对聂案追责,该案再审案主审法官、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此前曾表示,要“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而除了法院系统,同样需要追责的聂案责任人员,显然还包括当地公安、检察系统的相关办案人员。

另一方面,聂案真凶的真相究竟是什么,也需进一步追查——此前曾自认“真凶”的王书金,是否就是聂案真凶?诚然,即便王书金不是真凶,与聂树斌无罪也并不矛盾,但进一步厘清其中真相,无疑仍非常有意义。众所周知,2013年9月河北省高院曾裁定“不认定王书金为聂树斌案真凶”的基本理由是:“聂案证据虽存在瑕疵,但不足否定真实性”;而此前最高法的“聂树斌无罪”判决事实上已彻底否认了这种“证据的真实性”,认为“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在这种背景下,考虑到此前河北高院判决与最高法判决之间存在的明显矛盾,以及目前王书金仍处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当年曾让聂树斌蒙冤的奸杀案真相究竟是什么,无疑还需进一步调查澄清。

公平正义不仅应该实现,而且应该全面完整实现。如此,才不仅能最终为聂树斌案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也有利于充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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