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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规范广场舞的必要与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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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18:53: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下月开始,新版《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将开始实施,居民在广场跳舞若被认定为扰民,或将受到治安处罚。近年来,多地出台相关法规和文件,从场地、时间、音量等方面为广场舞立规矩。

 全民健身、老年人娱乐、群众文化活动……这些都不该是可以“任性”、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理由。但之前的很长时间里,尽管存在噪声扰民的问题,但因为广场舞的“正当性”,令执法部门投鼠忌器。而在法治语境上,这其实是个非常简单的问题:虽然广场舞是正当活动,但只要声音过大,涉及扰民,就应该受到警告或惩处,不应从容其行为。北京将要实施的新版健身条例,正式向包括广场舞在内的健身娱乐活动扰民说“不”,多年来因广场舞引发的矛盾冲突问题,终于有了一种制度纾解的办法。然而,不只有广场舞等健身娱乐活动存在扰民问题,其他的生活噪声以及经营性噪声还有很多。环保部发布的《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6)》显示,全国城市噪声监测夜间1/4不达标。这意味着全国1/4城市“睡在噪声里”。一部健身条例或可以解决广场舞、甩鞭子等噪声扰民问题,可其他的噪声比如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小区房屋超时装修、居民楼下小吃摊吃到半夜等问题,是不是都得要地方单独立个法,才能逐个解决呢?如此一来,地方的立法恐怕难以负重。而事实上,对任何的噪声,管理上都不缺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的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也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使用高音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处罚款。北京市健身条例中关于“扰民将受到治安处罚”的规定,实际上是以上述法律为依据的。广场舞扰民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治理,首先不是因为缺少法律,而是执法不到位。这与某些执法思维有关,因为广场舞被赋予了不少“高大上”的符号,执法者认为“动硬的”不近情理。这种情况下,以地方法规立规矩,也是一种表态。这种地方态度下,执法者和健身参与者都会重新审视扰民违法这个问题。那么,关于健身禁噪的地方立法,即便有叠床架屋的问题,却也是有必要的。

  但不能因此就认为,现有国家法律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就合理。社会治理不缺法律的情况下,地方再立法却被寄予厚望,从法制语境上说并不正常,实际上又陷入了国家制度需要地方文件开道那种套路。这种问题需要继续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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