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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官与处级情妇受审,市长咋成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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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4 06:14: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法制晚报2017年1月23日报道,原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孙英辉因涉嫌受贿罪于1月19日在二中院受审,庭审过程披露,孙在三地任职有3名情妇,为讨红颜一笑,索贿买车买钻戒,在11年间,借帮人获取工程、安排工作等收受好处费675万余元。

    作为特定关系人,他的情妇44岁的李某也同庭受审。在孙英辉的3个情人中,李某是唯一一个被追究刑责的人。李某三十出头就委身于时任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副局长、比她大18岁的孙英辉,因此在说到俩人的感情时,这位原为处级官员的李某,在整个庭审中多次嚎啕大哭,而孙却神情淡漠,这剧情发展真是让人闻之欲醉。

   但笔者对这对“有情人终成狱友”的故事一点都不感兴趣,正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检方指控,2012年间,孙英辉接受广东省普宁市某领导陈某等人的请托,为普宁市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事项中提供帮助,为此,收受陈某等人给予的钱款100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81.8万余元)。笔者更关注的是,这陈某是谁?哪来的100万元港币?究竟有没有追究他的行贿责任?

    孙英辉在庭审中称,2012年9月,国土资源部组织了8个检查组,他任第五检查组组长,负责对广东揭阳市和浙江金华市等地土地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国土部明确表示,在检查中,凡是发现问题的,要对相关领导人员进行领导责任追究。相关信息显示,2012年2月1日,国土资源部公开了对2011年度土地矿产违法问责时间表——在当年9月底前,国土资源部将完成地方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审核验收,尔后,将依据规定,对土地、矿产违法严重地区的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和启动责任追究工作。而国土资源部当年发布的《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责任追究。2012年9月23日至24日,孙英辉带队到到普宁市检查时向揭阳市政府发函,明确普宁存在问题,表示要对普宁市和揭阳市有关领导追责。此后,普宁市的有关领导带队,于当年十一期间,两次到北京约孙英辉吃饭,给了他100万元港币。后来在出具的督察报告中,需要约谈情况的名单中没有普宁市。

   从国土资源部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所追究的责任对象不难看出,本案中首当其冲的是普宁市市长。而相关信息显示,时任普宁市市长的是陈声亮,这与检方指控的孙英辉接受请托人“陈某”相吻合。2012年7月,陈声亮升任中共普宁市委书记,从时间上看,陈也有行贿的冲动,因为一旦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被追责,无疑将与市委书记一职擦肩而过。如果是陈声亮私人掏腰包行贿,只能是偷偷摸摸;而这钱是由“普宁市的有关领导带队”明目张胆地送给孙英辉,这100万元港币自然是公款。孙英辉所收的这100万元港币,与其说是帮地方政府免责,不如说是为陈声亮升官铺路。2013年9月,陈声亮又升任地级市潮州市政府副市长,兼任潮州市公安局局长,直至去年换届因年龄原因才退下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而个人行贿罪的追究数额起点是1万元。在本案中讨论个人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没有多大意义,关键是刑法中有行贿罪的规定,孙英辉案发了,为什么不去追究陈声亮的刑事责任?

    国家的反腐机器表面上看正在高速灵活运转,其实很多地方已经生锈却没人在意;孙英辉每到一地任职,就发展一名情妇,且都干了些违法乱纪的事,有关部门却充耳不闻。孙在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任职期间,把建办公楼和家属楼的项目随意给王某承建,通过情妇收了王某100万元,若不是后任局长停了王某的工程,孙英辉可能就不会被举报;而普宁市长陈声亮,给孙英辉送去公款100万元港币,这事应该圈内有不少人介入,普宁市政府的工作人员如此胆大妄为不说;但即便孙英辉出事了,标榜“零容忍”的反腐机构,居然没找陈声亮一伙的麻烦;如果用这种“零容忍”来展示惩治腐败的态度,是不是太让国人寒心了?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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