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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国法应协同应对公职“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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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0 14:33: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月初,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因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引发广泛关注。按照法律规定,该县政府领导今后在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时将受到影响。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将加大对公职“老赖”的联合惩戒力度,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一律通报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通报至组织人事部门在任职方面予以限制。

政府部门被冠以“老赖”,这样的新闻并不新鲜,有的政府部门欠公民个人的钱不还,债主多年讨债,打官司即便胜诉也不能解决问题,而像欠企业工程款这样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对于“老赖”该作何应对?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拒不履行裁判义务者的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刑法也规定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这两部法律并未提及对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不适用。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以罚款;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法理角度上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人人”,显然不仅指个体,还指向企业和政府部门,这就意味着,无论公民个人还是政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是正常现象。但如今江西的做法之所以被放大、被点赞,究其原因就在于对“老赖”的处置并未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囿于权力的影响,执行单位在执法时留有情面,往往只是做做表面文章,或担心其权威受到损害,不习惯不适应政府部门的“老赖”身份。总而言之,过去政府部门作为“老赖”可谓有恃无恐、毫无压力。

不仅政府“老赖”做得毫无压力,对于哪些政府部门是“老赖”,过去外界其实也并不知晓。直到2017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出台,其中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予以公布,这一状况才有所改变。据媒体报道,全国还有490家各级人民政府被列入“老赖”名单,市、县(区)一级的政府就至少有20个,其中黑龙江省地级市大庆市也赫然在列。   

从相关法律的修订出台,到政府“老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负责人受到相应的影响,政府“老赖”处境的变化表明,在对待“老赖”这个问题上,逐渐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许多评论将这一改变视为法治的进步。的确,从毫无压力到有那么一点压力,政府“老赖”的日子不再像过去那么好过,起码会遭遇舆论的指摘,而参考经验,舆论压力往往是导致政府部门作出改变的主要动力。但是,这是一种期望甚至只是一种想象,现实并没有这么乐观,舆论压力不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事实上,在最高法出台上述规定前,也有很多政府“老赖”被曝光,那时舆论压力并不是都奏效,政府“老赖”们总有各种死皮赖脸的理由,目前法律的应对其实并未对其造成非常大的压力。

政府角色的特殊性,其与司法部门的特殊关系,都会使得法律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被打折扣。像政府领导坐飞机、高铁将受到影响,是不是真的会受到影响,恐怕都要打一个问号,应对政府“老赖”需要有更高层面的应对。江西省高院的公告提出,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一律通报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通报至组织人事部门在任职方面予以限制。此规定涉及的策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问责,二是影响官员升迁。政府“老赖”之所以成为“老赖”钉子户,症结在于失信人的政府身份。有评论认为,治理政府“老赖”,党纪应严于国法,这是一种给力的思路,前提是,党政系统内部要动起来,来自司法机关的制裁如果能得到党纪的响应,并形成规范、完善的应对程序,尤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身上,那么,何愁治理不了政府“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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