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宁波余姚一官员杨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据了解,杨某曾因犯受贿罪,于199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3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2007年8月到2009年上半年,杨某利用担任余姚市某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以及2009年7月利用担任余姚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又受贿。(人民日报 4月11日) 俗话说“不要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报道中的杨某便是活脱脱的上演了这一幕“滑稽小品”。相同的是,皆为受贿罪;不同的是,他在时间的跨度上进行了“穿越”。 令人不解的是,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第24条第1款,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而杨某何以受贿获刑期满后又再次任职副局长?缘何又再度走上了受贿老路?他的“东山再起”,再居要职,其实,简单的“聘用人员”四字,已不能为其身份作出一个“合理”解释。 应该说,一个有受贿前科的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几年间便担任起余姚市某局副局长的职务,就是一朵“官场奇葩”。抛开22年前的受贿缘由不说,居然能够利用职务便利对一些公司、设计院等在拆迁补偿、土地安置、权证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相应的贿款。 贪官再贪,势必激起公众的忧虑与愤怒,怀疑组织的严肃性,同时也怀疑司法的公正性。因为,无论参照哪条规定,杨某在第一次被判刑后,就应该与“公职人员”身份绝缘,可他为何能够升到余姚市某局副局长的职务,这无疑是对党和政府形象的很大损害。 一直以来,党的政策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无可厚非。让性质较轻、知错能改、而且有能力的问题官员复出,也并不是什么坏事。可问题是,杨某非性质较轻之人,透过这个案例,着实值得我们对干部任用制度进行反思,如何来弥补其中的漏洞和缺陷。 当然,这一问题的发生,不排除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一段时间改过自新;不排除他聘用期间辛勤工作、能力上有过人之处;不排除其善于伪装,暗地里一直窥探以权谋私机会;更不排除当地组织部门,在干部工作考察和所在单位日常监督上存在的不足。一名有受贿前科的人,何以通过组织考察?又何以得以公示和任命?杨某的二次受贿,一则说明我们的反腐力度是不够的。贪官付出的代价太小,以至于一有机会便再次“重操旧业”;二则说明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被打了折扣,杨某不仅再次跻身公职人员,还担任管理职务,才有了二次腐败的机会。 副局长“在一个地方跌倒两次”的板子,还不能只打在他一人身上。得打打谁给了副局长“在一个地方跌倒两次”机会。既:谁没有把握好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突出干部的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谁没有对作风表现、廉政情况把关,杜绝“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等现象出现;谁没有严把审批关,从严规范被问责干部的“复出”,以至于副局长“在一个地方跌倒两次”;谁没有严把纪律关,以刚性的纪律约束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谁没有严把监督关,强化监督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谁没有加强监督检查,让聘用人员成为副局长。 总之一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别让副局长的“跌倒”伤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