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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偶尔家暴”也不能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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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3 08:13: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与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小非,合作分析2016年广东省内近千件涉家暴的离婚案件得出结论,“法院认定是否构成家暴行为时主要考虑家暴行为是否具有长期性以及家暴行为的严重程度,基本不会将一方偶尔的暴力行为认定为家暴。”(4月12日《羊城晚报》)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坦率说效果不够理想。以广东为例,2016年广东全省涉家暴离婚的735份有关判决中,法院最终认定一方有家暴的案件仅占8%。这究竟是因为证据不足,还是某些法院对家暴认定存在问题?  

所谓家庭暴力,法律的定义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然而,广东一些法院认定家暴主要考虑长期性和严重性,没有将“偶尔家暴”认定为家暴,这自然会造成“有家暴的案件仅占8%”。  

某些法院为何不把“偶尔家暴”当家暴来处理?法院或许认为这种家暴带有偶然性,不能说明家庭关系紧张,从维护家庭和睦的角度来说,不宜认定家暴。另一方面,大概是认为“偶尔家暴”造成的伤害较小,所以不予认定。但要意识到,这种认定有纵容家暴的嫌疑。  

众所周知,家庭矛盾一般是由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的,家庭暴力也是由“小暴力”逐渐演变为“大暴力”的。这里所说的“小暴力”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一方对另一方伤害比较小的暴力;二是一方对另一方偶尔实施的暴力。如果不严肃处理“小暴力”,或许会演变为“大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多,还需要做大量普法工作。而最好的普法其实是严格实施法律规定,对任何一种家暴行为说不。不管是长期家暴,还是偶尔家暴,只要一方伤害了另一方,有相关证据支撑,司法机关都应该严格依法审理,不可对某些相对轻微的、偶尔发生的家暴予以包容。只有严格执行法律,才能唤起更多人信任和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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