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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交警百人对峙,打群架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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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1 08:08: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 " 北京时间 " 报道,11 月 19 日,河北磁县交警大队长疑因责骂当地一名城管执法员,引发县交警队和城管局人员大规模对峙。交警与城管之间的冲突,这些年并不罕见,但像河北磁县这样冲突到两个部门 " 百人对峙 ",并且城管队员动用铲车、钩机挖沟、围堵交警大队这等地步的,还着实少见。

    据报道,引爆冲突的直接原因,疑似交警大队长连某的一句粗话,尔后,县城管局长索某亲赴现场指挥,直接将交警大队围堵。

    两个部门之间,本可以找法规文本来对照处理的事,最终成了两个部门 " 一把手 " 亲自组织、在民众面前一点遮掩都没有的一场公开对峙。各自的执法权力用到这个份儿上,也是任性。

    不过,一看到 " 百人对峙 ",我们经常会联想到几个词—— " 寻衅滋事 " 或者 " 扰乱社会秩序 "。按照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因此,此次事件,与其说是 " 因一句脏话引发 ",不如说是当事双方都没有严格执法守法使然,暴露的实际是一种执法者自身不守法的乱象。

    然而,事情过去了 20 天,涉事交警大队长连某对媒体表示,县委已责令涉事双方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12 月 7 日,磁县宣传部向 " 北京时间 " 证实,目前两单位已做出书面检查,对于其他处理结果,目前还未公布。

    这不禁让人对比,假如这是一场普通公众、由于普通事件引发的有组织性的冲突,当地执法部门会是怎样的一种处理方式?不知是各自批评几句了事,还是当成群体性闹事施之于法。

    抛开涉事双方的公职身份来看,这件事情本身就不小,而牵扯到权力部门,事情的性质理应更严重。要知道,整个对峙,无论斗气还是斗法,已经把政府职能部门、执法部门的形象给斗得一塌糊涂。

    政府部门、执法机构之间的一言不合尚能如此撕破脸面,这要在执法中面对不服处理的被执法对象也这么任性撒气,岂不是瞬间把对方收拾得服服帖帖?

    事实上,这种担忧不是没来由的。今年元旦期间,一段磁县城管暴力执法、殴打老人的视频在网上曝光,引发网友的震惊与围观。其出手之狠,被网友评价为 " 胆战心惊 "。

    磁县两个执法部门之间发生的 " 百人对峙 " 事件,是典型的 " 一个巴掌拍不响 ",两个巴掌都很硬。它一方面暴露了两个部门自上而下的群体执法权力之任性,另一方面暴露了两个部门在执法体系中既各占地盘、又纠结不清的设计缺陷。

    这也是全国各地时常发生部门冲突的重要原因。它暴露出的,既是执法部门权力任性的本身法治短板,也是执法体系设计的弊端。

    当这两个部门的冲突,往往在公众一边看着发笑、一边看着心颤的时候,靠出了事情各批评几句,一点意思都没有。如今,这两个部门 " 摊上事儿了 ",我们就看怎么处理吧。

    打群架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此外,打群架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参与打群架的人构成共同犯罪,要根据每个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不同作用分别承担主犯、从犯的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实中,一些人对参与打群架的行为存在侥幸心理,以为打完群架后一哄而散,公安机关无从查起,就可以逃避法律制裁。还有人觉得 " 法不责众 ",一群人打架,每个人的责任就微乎其微。其实不然,打群架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每一个参与的人都会受到其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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