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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小官巨贪,该如何堵住发审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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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3 14:34: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这几年来,市场一直呼吁以成熟资本市场一贯使用的注册制代替核准制,以封堵制度漏洞,就是治本之策。


4月21日下午,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又一个证监会内部人员违法违规案例。曾担任两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参与多家公司首发申请审核,曾经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的冯小树,通过丈母娘和小姨子的账户提前入股多家Pre-IPO企业,投入本金仅300万,最终企业上市后迅速抛售,获利2.48亿。被举报事发时其本人已成功出国,但因资金没出境,最终回国自首。

冯小树案的小官巨贪,是“非典型”却十分普遍的发审腐败案件。发行审核部门掌握着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生杀大权,所以发审委一直是证监会里最重要的实权部门。而在A股市场,一旦上市就能火速圈钱,这样的暴利之下企业形成了很强的行贿动力,只要能上市,送礼金、送原始股都不算什么,这也是发审腐败屡禁不止的原因。典型的发审腐败是利用审核权为企业上市提供便利从而收受贿赂,这和发改委官员利用项目审批权寻租原理是一样的;而冯小树案之所以是“非典型”的发审腐败,是因为其非法收入并非来源于贿款,而是通过职位之便创造的信息不对称“赚”回来的,等于利用公众赋予的审批权提前预知了上市信息,这基本是个只赚不赔而空手套白狼的好生意,尤其在A股市场畸高的市盈率下,利润更加惊人,最终冯小树的300万滚成了接近2.5亿。   

在各种占着职位收受利益的巨贪衬托下,这种看似有点“技术含量”而且还是通过“赚钱”牟取利益的行为,严重性往往被低估。尤其是在政策市下,散户股民也以得知内幕为荣,因而影响了对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判断。实际上,无论是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是利用职位之便赚取非法收入,都是非常恶劣的腐败行为,都扰乱了资本市场,都对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中国在利益规避方面的监管,接近空白,现行法律也几乎形同虚设。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然而,冯小树出事不是因为常规监管而是被举报,说明这类案件基本是不告不管,告了还是他没来得及转移财产而主动回国自首的。不仅监管缺失,问责也是相对轻的,冯小树非法牟利2.48亿,定格处罚也只是罚款2.51亿元,终身市场禁入,人身自由是不受限制的,这已经是类似案件里处罚最重的“杀鸡儆猴”了。相较而言,香港的廉政公署有非常严谨的程序对此进行常规监管,如当年的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在公布加车税政策前“偷步”买车涉嫌避税就要经律政司几番调查面临起诉,最终自罚十万并引咎辞职。这样严谨的监管程序和力度,都是值得借鉴的。

加大反腐和监管力度,是必须的,但发审委一直是腐败重灾区,甚至发审腐败已是资本市场公开的秘密,其甚至被称为“发财委”。近年来,证监会已经打了几只“大老虎”,发审腐败还是如韭菜一般割了一茬又长一茬。这是因为核准制下,发审委发挥着价值判断的功能对于一个企业是否能上市掌握着绝对权力,这就造成了腐败空间一直存在。这几年来,市场一直呼吁以成熟资本市场一贯使用的注册制代替核准制,以封堵制度漏洞,就是治本之策。

冯小树案这样的“技术型”发审腐败,和收受贿赂等缺乏技术含量的腐败相比,并没有哪个更不严重,都是对公共利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的极大损害。要终结这一切,除了严格监管,还必须堵上制度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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