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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无力偿还高利贷 4年间非法集资47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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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 10:05: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几年前,一个“借贷怪象”在保山市内蔓延。从2010年开始长达4年,46名受害者先后借款给保山市森林公安局一民警4700多万元,借贷关系涉及同事、亲戚和朋友。该民警的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和诈骗罪,她昔日的一名同事也被推上被告席,角色从最初的受害者演化为被告人......

案件梗概

同事放贷

时间:2010年10月到2012年10月

事件:退休民警欧某先后24次借给前同事杨某493万元高利贷本息(利息6%到10%)

非法集资

时间:2010年到2014年

事件:因无力偿还高利贷,杨某非法集资4700多万元,其中欧某介绍6人借给杨某450万元,部分钱直接打进欧某账户

一审判决

时间:2015年9月

事件:保山中院判处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欧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重审

时间:2016年10月

事件:保山中院重审后作出判决,决定对杨某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欧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不服上诉

时间:4月25日

事件: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刑事审判法官到保山中院二审开庭,择日宣判

事发

民警间的借贷

1977年出生的杨某案发前是保山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该局的退休民警欧某是她的同事,原来是同一单位上下级关系。

2010年10月,杨某向殴某借了一笔高利贷无力偿还,于是编造经营红木生意、投资搅拌厂、幼儿园、玛瑙矿山等项目需要资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刘某等人非法集资,用于偿还其所借的高利贷本息及日常挥霍。

在杨某的犯罪事实指控中,侦查机关共计查明了51项借贷事实。借款承诺的利息最低月息2%,最高达15%。借款金额从数十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借款人员涉及46名。借款人中,有同事,有亲朋好友,还有的借款前与杨某根本不认识。

从2010年到2014年,受害者先后借给杨某共计4700多万元。2014年7月,杨某在与刘某的一次借款中,由于没有按期归还借款,债主主动找上门,当天杨某表示自己没有还款能力,随后,债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

同年7月4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杨某被刑事拘留,欧某也因同罪被刑事拘留。

反转

受害人咋变被告人

为何欧某的角色会反转,从最初的受害者演变为被告人?根据指控,有关欧某的指控事实有6起,欧某是最早借钱给杨某的借款人之一。

指控称,欧某为要回他在2010年10月到2012年10月先后24次借给杨某的493万元高利贷本息(利息6%到10%),明知杨某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还介绍李某等6人借给杨某450万元。这些钱虽以杨某的名义借,但其中一部分由借款人直接打到了欧某的账户。检察机关认为,欧某与杨某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共同实施了非法集资诈骗犯罪行为,非法集资的款项中,除被杨某挥霍的外,其中1000多万元用于支付给了欧某的高利贷利息。

此外,2014年6月25日,杨某以借给老板看货为由,骗取了保山某珠宝店翡翠辣椒挂件一件,涉案价值11.5万元,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

一审

前后两份判决书 罪名刑期各不同

2015年9月保山中院一审对此案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被告人欧某行为也构成集资诈骗罪。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关系。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据此,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第一被告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集资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均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2016年4月云南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保山中院重审此案。

2016年10月保山中院重审后作出判决,决定对杨某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欧某的罪名改成了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对照两份一审判决书发现,保山中院重新审判时对涉案人数和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除已归还借款的人数,法院认定受害人为29人,涉案2800多万元,到案发造成公众损失1901万元。在共同犯罪中,第二被告欧某变成了主犯,杨某是从犯。

二审

第一被告杨某:我是高利贷的受害者

重新审判后,两被告依旧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又上诉到省高院。4月25日云南省高院刑事审判法官到保山中院二审开庭。

二审中,公诉人指出,重新审判后,一审判决书中,存在借款金额记载错误的情况,希望二审法院纠正。二审公诉人云南省检察院认为,通过查证,涉案的这些项目都与杨某没有关系。欧某明知杨某没有还款能力,还继续介绍他人借款给杨某,并将借款占为己有。检方认为,重新审判后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庭上,第一被告方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当庭自愿认罪,但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其自首情节,希望二审法院能够认定其自首情节,定罪量刑的金额也应当以造成损失的1901万元定罪量刑。

谈及这次犯罪,杨某将自己归结为高利贷受害者。在与欧某的借款上,她称只拿到本金90多万元,却还了1300万元。其当庭承认,数千万元的借款中,自己确实花了200多万元。

第二被告欧某:属民间借贷做无罪辩护

第二被告欧某称,杨某跟他借钱时均称要投资矿山、幼儿园等项目,这些年他共计借了1200万元左右给杨某,杨某还了800多万元,这些钱都是对方主动还的。欧某坦言,他借的钱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帮同事,如今他也负债累累。

欧某的辩护人向法院出示了涉案项目的部分照片,认为这些项目都是真实存在的,被告人欧某没有编造虚假项目,其行为是典型的民间借贷行为,辩护人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欧某说,他借出的钱及其他介绍借出的钱大多有借条,在他介绍的李某等6人的借贷关系中,他是担保人,如果杨某不偿还这些债务,作为担保人的他也要承担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在欧某看来,他是受害者,如今却变成了诈骗犯罪的被告人。欧某称,他介绍并作为担保人的450万元借款中,目前已经还了300多万元,所以对他的金额认定上也应该减去已经归还的这一部分。

欧某说,包括他在内的被借款人都是相信杨某的家族有实力,平时看着杨某开着宝马车,购买LV名牌包,才放心借钱。对于项目,他称杨某曾带他看过涉案的项目,都是存在的。他承认有一两笔借款直接打到他的账户上,但杨某都知道。

对于欧某的说法,杨某称,这些项目都是虚假的,她从来没有带欧某去看过这些项目。

本案二审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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