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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只看贿选表面,不如反思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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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4 11:37: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年来,我国先后爆发了湖南衡阳、四川南充等地贿选案件,都举国震惊,但与辽宁贿选案件比起来,也只能说是小巫见大巫。

   辽宁贿选案件可谓前所未有、闻所未闻。

    其一、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发生在省级层面这么大范围的贿选案件,这种情况在新中国历史上还没有过。

    其二、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有组成人员62名,因拉票贿选被终止资格的45名全国人大代表中,有38名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终止。这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已不足半数,无法召开常委会会议履行职责。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不得不研究提出了关于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这个议案被认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创制性安排。

    其三、时任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对选举发生拉票贿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宏章,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玉焯,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阳因搞拉票贿选,相继落马,一个省级班子因贿选案已披露的就有一正部三副部四大员涉案,令人叹为观止。

    其四、还有一个大看点,发生于2012年年底的湖南衡阳人大代表贿选案,56人为当选省人大代表,行贿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涉案金额1.1亿余元,当选人大代表人均成本近200万元,该案只是市一级的选举。辽宁贿选案件中的45人为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行贿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和大会工作人员,涉案金额又岂止是1.1亿余元?几乎可以肯定,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人均成本必是天文数字。

    套用中共中央常委、全国人大委员长张德江的话来说,辽宁拉票贿选案,触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底线。这个看法大概全世界人都会认同,但对查处辽宁拉票贿选案,人民日报评论称坚持"零容忍"却持有异议。省级人大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换届选举纪律简直形同虚设,所谓的"零容忍"早干嘛去了?只是拉票贿选的45名全国人大代表被终止资格,这些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破坏选举罪,是否全部会被追究刑责?从法理上讲,贿选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在选举过程中同时具有贿赂的故意和贿赂的行为,即可构成贿选;除了被选上的这45名全国人大代表外,是否还有贿选却没被选上全国人大代表的人,也一样会因涉嫌构成破坏选举罪被追究刑责?接受贿赂的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失职渎职明显,严格意义上说,已不配再当省人大代表,谁去较真?这些问题在没有找到答案之前,"零容忍"又如何说起?

    在官僚任用体制下,为了贯彻组织的人事按排不走样,选举官员的各级人大代表,不管其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说的多么冠冕堂皇,实际上,也是组织的意图,这就决定了各级人大代表不可能有真正的选举,只能是指定。贿选肯定是错误的,这个不需要讨论;但指定是假选,跟选举一点不搭边,可贿选却仍属于选举范筹,只是选中造假。因此,从另美的角度分析,前述的几个贿选案件,与其只看贿选表面,不如反思选举制度有名无实。

   笔者活了大半辈子,却从来没见过选举人大代表的选票是什么样子, 媒体披露了辽宁、衡阳等地贿选案件,才知道选票是那么的值钱。难怪那些普选的民主国家,买不起选票,只能到街头低声下气拜票、拉票,用感情“贿赂”选民。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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